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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的由来 On the Origin of Contract

来源:刘银良 时间:2016-06-15 11:39:00 围观:

契约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但契约的来源尚未得以深究。对契约由来的探讨需借鉴进化生物学、进化心理学诸学科的研究成果。漫长的狩猎采集社会为人类契约心理的塑造及契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在亲缘利他行为模式之外,面临生存资源短缺的压力,人类演化出互惠利他行为模式,同时发展了为之提供操作程序的契约算法,其中包括专门的欺骗者探知机制。契约算法内在化于人类心理结构,维系着契约的正当缔结与履行,不随种族、文化等因素差异而有所不同。从超越家族走向社会合作的视角观之,从“家族到契约”的演化比“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具有更为普遍的

 (论文原发表于《法学杂志》2015年第7期)

【内容摘要】契约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但契约的来源尚未得以深究。对契约由来的探讨需借鉴进化生物学、进化心理学诸学科的研究成果。漫长的狩猎采集社会为人类契约心理的塑造及契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在亲缘利他行为模式之外,面临生存资源短缺的压力,人类演化出互惠利他行为模式,同时发展了为之提供操作程序的契约算法,其中包括专门的欺骗者探知机制。契约算法内在化于人类心理结构,维系着契约的正当缔结与履行,不随种族、文化等因素差异而有所不同。从超越家族走向社会合作的视角观之,从“家族到契约”的演化比“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人类契约由来的“缺环”可得以弥补,契约社会亦可籍此得以构建。

【关键词】契约,契约算法,进化生物学,进化心理学,契约社会

 

Abstract:There have extensive phenomena of contracts within human society; however, the origin of contracts has not yet been fully explored which needs to learn from other disciplines such as evolutionary biology and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The long-lasting hunter-gatherer society had laid foundation for evolution of psychology of human contract and its origin. In addition to the kinship altruism, the human reciprocal altruism has been evolved in handling the scarcity of living resources, together with the contract algorithms which include aspecialized cheater detection mechanism. The algorithms have been inherited in human cognitive structure and they remain unchanged in people from different cultures or ethnic background. From perspective of social exchange or cooperation which goes beyond families, the evolution “from family to contract”may have more value than the movement “from status to contract”. The missing-link can thus be made up and the contract-based society could therefore be established.

Keywords:contract; contract algorithms; evolutionary biology; evolutionary psychology;contract-based society

 

 

一、契约研究的“缺环”

从其最基本的涵义理解,契约就是约定,即当事人为某项事务做出的合意性安排。契约一旦缔结,就对当事人产生约束,要求其依约承担履行义务。我国民法学界虽然一般认可契约与合同等义且可互换,[1]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在中国传统契约法下,契约的内涵广于合同。[2]近期的契约演化史研究发现,在古代文明中存在多样化的契约,如在中亚地区已发现早期的契约法。[3]我国契约学研究也揭示出在中国古代社会同样存在大量的契约,中国人使用契约的历史甚至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4]相应地,契约应当信守的基本准则不仅体现在西方契约法实践中,也在中国传统社会得到维护。[5]可以认为,无论其范畴如何多样或具有争议,契约的应用已超越文明的界限,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中。梅因认为,从古代法和其他证据看,尚未见到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6]契约论者甚至宣称,“哪里有人类,哪里就有契约。”[7]

可以说契约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和规范形式,是社会的基础和纽带。在人类社会普遍的契约现象背后,应有深层次的理由存在:它既决定着契约的普遍性,也决定着契约的可行性。与此相关,关于契约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回答,即契约从何而来——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人类契约的产生,并使之持续古今?此问题不解决,关于契约的阐释就不完整,因此可视之为契约研究的一个“缺环”。

在近现代关于契约起源的研究中,梅因的《古代法》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在梳理古罗马契约嬗变的基础上,梅因阐述了契约与社会的关系,得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8]梅因虽然已认识到契约起源很早,但由于当时尚未有足够的人文和科学知识积累,他尚难以诠释契约的起源。[9]在论述财产起源时,梅因认为关键问题是要了解最初是什么动机促使人们团结在家族联合体中,但如果没有其他学科帮助,仅靠法学难以解答此问题。[10]同样地,人们要探究契约的起源,也需借助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历经了20世纪,梅因的时代所不具备的学科知识至今已有良好积累,其中包括古人类学对于狩猎采集社会的研究、进化生物学和进化心理学对于人类及人类心理进化机制的研究等,它们均有助于揭示契约的由来。

本文目的就是主要依据进化生物学、进化心理学和古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探究人类契约的由来及其适用。由于古人类学和进化心理学皆可归入广义的进化生物学范畴,因此可把本文的研究理解为从进化生物学角度探索人类契约的由来。本文也可被视为对梅因探索契约来源的继续,只不过本文将溯及遥远的史前期,从新石器时代的狩猎采集社会开始。

 

二、从家族到社会:互惠合作的必要性

有研究者认为,人类从事社会交换的历史或有百万年之久。[11]进化生物学和古人类学的研究揭示出,现代人所属的智人约起源于30万年前,其中早期智人的脑量已达到现代人水平,并开始制作工具,晚期智人(约从5万年前开始)的特征已经与现代人几乎完全相同。在人类进化过程中,人类社会的主要形态是极其漫长而稳定的狩猎采集社会(hunter-gatherer society),它占据99%的人类历史时期。[12]在狩猎采集社会,基本组织单位主要是狩猎采集群体(bands),它流动性小,扩散速率低,成员基本固定(通常几十人),人们互相熟知,食物主要是采集的植物和狩猎的动物,人们需为狩猎大动物合作,也需分享猎物。[13]1万年前,人类进入农业文明时期,狩猎采集群体逐渐为部落、王国或国家取代。[14]其后人类渐次进入工业化社会和信息化社会。

群体遗传学研究表明,人类的实质性变化能够在100代即2000年内发生,[15]并且可以通过遗传进行累积。根据人类进化史可知,人类本性(包括心理)多在漫长而稳定的狩猎采集社会被塑造,然后稳定遗传:无论是持续数百年的工业化社会或仅持续数十年的信息化社会,都无法对其构成挑战;同样地,在人类视野可及的未来时代,人性的根基仍无法被撼动。[16]可举两个常识作为证据。虽然在现代社会环境中,汽车对于人类生命安全的威胁要远高于蛇,但多数人仍对后者本能地感到恐惧,对前者则不然,此即人类在远古时代形成并遗传下来的适应性心理机制,因为当时蛇对人类生命安全具有较大威胁。[17]在识别能力方面,通常男人的方向感较强,善于识别路径;而女人的空间方位感较强,善于记忆事物的空间方位排布:这也是人类典型的适应性特征,因为具有这些能力的男人与女人会在狩猎动物与采集植物果实方面具有生存优势。[18]研究者认为,人们虽然生活在现代社会,但却携带着石器时代的大脑。[19]当然从多方面看这并非坏事,因为人类的很多可贵品质,如合作、守约和救人于危难之中,皆形成于远古的新石器时代,并绵延至今,维护着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基于这些原因,古人类学、进化生物学和进化心理学尤为重视对于狩猎采集社会的研究,意图探究人性的根源。

达尔文说,“任何人都会承认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从人类不喜欢孤独以及要求自己家庭之外的社会生活,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20]由于受遗传因素影响,人们本能地愿意与他人一起保卫同胞,并且如果不与其自身利益或某种强烈愿望有太大抵触,他将愿意以任何方式帮助他人,这种社会性的本能应当在人类还处于原始状态时就已获得。[21]或言之,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其社会生活与社会合作不可缺少。这体现了人类的家族与社会双重属性:为维护家族遗传性,人类需要不断繁衍,这以家族为基础;为充分利用生存资源,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人类又需跨越家族限制,实行社会合作。无论是在狩猎采集社会,拟或后期的农业社会、工业化社会或信息化社会,人类都需要就各种事务进行合作,在利己的同时也产生利他效果。

在进化生物学语境下,利他行为包括绝对利他和相对利他,它们分别对应着家族合作与社会合作。绝对利他又称无条件利他或亲缘利他,其行为施加对象是家族成员。根据种内适应性或称亲缘选择理论,[22]绝对利他之目的在于保持家族基因频率最大化,使家族基因得以复制与遗传,如父母通过生育子女使自己的基因传递下去。亲缘利他行为在其他动物中也广泛存在,如哺乳动物对于幼兽的生育和哺养。[23]就人类而言,在绝对利他行为模式下,行为人实施帮助行为并不需额外理由,也不计较成本和回报,甚至不惧怕惩罚,但这种行为的强度与频率会随亲缘关系疏远而急剧下降。[24]

虽然家族内的绝对利他行为非常必要,对于人类繁衍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但它对人类社会的组织与运行却仅有部分意义,因为该行为模式所能延及的范围毕竟限于家族内部,而社会是由不同家族成员组成的共同体,涉及范围广,事务复杂多样。在相互之间没有亲缘关系的复杂群体中,人们需为各种事务进行合作,此即社会范畴内的利他行为。由此人们遇到所谓“利他主义难题”:一方面人性是自利的,仅愿为家族基因频率最大化帮助家族成员;另一方面人们又需为社会事务进行合作——并且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确实存在着绵延久远的社会合作行为。[25]该如何解释这种“悖论”,尤其是在可能存在欺骗行为(即接受了他人好处而拒绝回报)的情形下?

进化生物学通过互惠利他理论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互惠利他行为意指“两个或多个个体为相互利益的合作”,[26]又称有条件利他或相对利他,如人类的救死扶伤、帮助弱小、分享食物、分享知识等,其行为施加对象是没有或仅有较远亲缘关系的个体。行为人之所以愿意提供帮助,是希望以后能够得到受助人的相应回报。互惠利他行为在其他动物中极为少见,[27]但人类却把它发展为一种稳固的社会性状,这体现了人类的与众不同之处。[28]人类学证据显示,人们在远古的狩猎活动中确有合作,并且能够通过不与之分享猎物的方式惩罚欺骗者。进化心理学者认为,在与没有亲缘关系的人合作时,人们确有精明的“关于回报的心智账本”。[29]

如果施助人预期将来从受助人处接受的回报高于他所支付的成本(对回报不要求即时),那么他就会提供帮助。对于可能的欺骗者来说,如果他预期因欺骗行为所受到的损失高于其所得收益,他就可能不会选择欺骗。综合两方面考虑,互惠利他行为模式就会在人类进化中被选择。[30]研究者利用博弈理论证明了互惠利他行为模式的形成与演化机制,发现“投桃报李”(tit-for-tat)是最佳策略。依据该策略,在相互合作中,人们可采取的最佳行为规则为:在首次交往中选择与对方合作;在后续交往中采取对方上次采取的策略。例如,甲首次选择合作,如果乙也选择合作,甲继续合作,但如果乙首次选择不合作,甲也不再合作,直到乙选择合作,甲再选择合作。该策略有三项基本原则:在首次交往中选择合作;在其后交往中采取对等原则;针对他人的不合作行为采取宽恕原则,允许他人改变策略,并且仍采取对等原则。该策略也被称为“有条件的互惠”。[31]进化生物学把它概括为:“先以你希望对方对待你的方式对待他,然后以他实际对待你的方式对待他。”[32]对于人类来说,只要开始有一些利他个体,经过一定时期演化,互惠利他模式就会被选择,成为一种进化稳定策略。[33]

如上所述,在狩猎采集社会,人类生活资源短缺,生存环境恶劣,人们需为狩猎大动物或对抗外来威胁进行合作,也需分享食物尤其是肉类食物,经过长期演化遂形成稳固的互惠合作关系。从进化角度理解,在家族合作的基础上,人们也在社会交往中实行互惠合作,目的是利用有限的生存资源获得最大的生存机会。事实上,人类对食物的分享程度远高于其他物种,这有助于资源共享,避免资源(尤其是肉类食物资源)浪费,提高生存效率,促进或保障行为人及其家族基因频率最大化,因此它与家族内的绝对利他行为殊途同归。在现实世界中,人类社会的各种合作活动能够长期存在,也反过来说明人类互惠利他合作机制的进化优势。[34]

综上,虽然无条件的亲缘利他行为是家族联系的基础,但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有条件的互惠利他行为更重要。亲缘利他只讲奉献不求回报,目的仅为保存家族基因,适用范围只能是家族的小圈子。如果该逻辑扩展至整个社会,就可能导致狭隘的宗族主义、部落主义或种族主义,使社会合作难以实现,而互惠利他行为打破了亲缘利他的垄断,让大范围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35]在狩猎采集社会生存资源短缺的压力下,人们共同狩猎(风险小、成功率高),分享肉类食物(在缺乏肉类保鲜技术的时代可互通有无、免于饥饿或资源浪费),从而形成互惠合作关系。[36]互惠利他的生活和组织形式因为能够赋予合作者较高的生存优势而被自然选择,成为人类的固定行为模式,而体现并固定该行为模式的机制就是人类契约(详见第四部分)。[37]虽然人类心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遗传决定,但却具有社会性、合作性及互惠利他的内在品质。[38]概括而言,史前期严峻的生存环境促使人类超越家族,进入社会,与不具亲缘关系的人们实施互惠利他合作,而该模式作为一种被自然选择的进化稳定策略,其持续存在即可指示人类契约的必要性,因为与互惠利他行为模式相关的诸要素只有在契约中固定才会得到保障。

 

三、契约的可行性:契约算法

在达尔文进化论诞生后一个多世纪,随着分子生物学等现代生命科学飞速发展,人类等生命现象的进化规律得到全面研究。但是生命科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生命的“硬件”即生物体结构的进化规律探讨上,却忽视了对于人类生命的“软件”即心理进化的研究。然而在人类进化长河中,伴随着持续的生存压力,不仅人体结构会发生进化,人类的心理也会发生因应改变,甚至可能有更为复杂的变化,从而演化出能够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心理结构。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吸收进化生物学、古人类学和神经科学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化心理学依据进化理论解析人类心理,展示了阐释人类心理进化规律的潜力。[39]其研究表明,人脑并非传统认识论所描述的毫无内容的“白板”,而是由诸多内在化的特异程序构成,其中包括关于社会交换规则的算法。[40]

如上所述,社会交换有利于增加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机会,为人类生存所必需,它广泛存在于各社会形态中,具有普遍性。[41]漫长而稳定的狩猎采集社会为人类的互惠利他行为模式进化提供了条件。经过自然选择,人类逐渐发展出高度特异的、内在的适应性心理机制,其中包括规制互惠利他行为的程序。[42]进化心理学把规制社会交换的机制称为“社会契约”,把判断社会契约的规则称为“社会契约语法”。[43]契约语法深嵌于人类心理之中,意义在于为契约的缔结与履行建立话语及行为衔接,使人们的相互理解与交往成为可能。[44]或言之,契约语法构筑了契约的程序性知识,使缔约人具有共同语言,能够分享各自的理解,从而便于缔约与履约,它也因此可被称为“契约心理”,即人类通过契约维护社会交往的心理期许与得失计算。

人们要理解和应用契约语法,需具备几方面的认知能力:识别不同的人;记住与不同人的交往历史;把本人提供的交换物价值传递给他人;评估他人的交换物价值;计算成本与收益。[45]证据显示,人们对人类的脸部特征有惊人的记忆力,可记住大量不同的人脸。在狩猎采集社会,人类的寿命已足够长,在稳定且规模不大的狩猎采集群体中,人们记住与不同人的交往历史并非难事。[46]人们合作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和分享肉食资源,各自对交换物价值的认识也基本一致。由此,看在狩猎采集社会,人们已经具备识别、掌握和使用契约语法的综合能力。[47]

基于进化生物学对互惠利他行为的研究,进化心理学提出社会交换的计算理论,认为人类应当具有内在的契约算法,即由自然选择所塑造的、用于计算社会交换相关事项的内在特异机制。[48]由于契约语法所应用的判断规则由契约算法具体体现,也可视两者等义。研究者推测,契约算法对于涉及契约的推理应当能够做出准确判断,即使在不熟悉契约内容的情形下也应如此。[49]

在心理学中,沃森选择任务(Wason selection task)是专为测试人们的条件推理能力设计的,进化心理学利用它分析人们对于契约规则的判断。研究发现,在一般的描述性条件命题(指不涉及社会交换事宜)判断中(如字母与数字的随机关联),人们选择正确答案的比率通常不超过40%,甚至可能低至21%,表明人们并不善于条件推理。然而当判断对象可被解释为契约规则时(如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可饮酒),人们判断正确的比率可高达75%,显示人们较为擅长判断契约规则。[50]并且,判断正确的比率与具体契约内容无关,即使某项规则非常奇特,远离人们的生活,但只要是以契约形式体现,就可激发人们的判断准确性。[51]进一步地,人们发现对契约规则判断正确的比率也与文化或受教育程度无关。这些结果表明,不能把契约算法解释为人类一般推理过程的副产品,因为试验者的判断准确率仅与命题是否以契约形式表达有关,而与人们是否熟悉相关内容无关。由此可知,契约算法是人类心理在进化过程中因应自然选择压力形成的负责社会交换计算的适应器。[52]推测就此得到证明,即无论人们是否熟悉契约内容,契约算法对于涉及契约的推理事宜都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契约机制要被进化所选择,还需解决一个难题,即如何应对或排除欺骗者,也就是接受了他人益处而不支付相应对价的人。[53]基于人性的自私,人们总试图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欺骗者获得了他人提供的益处但却拒绝回报施助人,那么对于他而言就具有生存优势,但被欺骗者就需承担生存劣势。如果此类行为被人们广为接受,从而使欺骗不被制止或惩罚,那么它就会在群体中蔓延,损及人们的合作与生存基础。这意味着,在长期的进化压力下,对诚实者与欺骗者一视同仁的、无差别的合作机制不具有竞争优势,从而不能为进化所选择。人们通过契约规制社会交往,就需解决可能的经常性违约问题,以防止契约机制被破坏或效率降低。

研究者推测,在契约算法中应有专门的“欺骗者探知机制”:它能够探知欺骗者,但对于因失误而导致的违约却不应敏感,即由偶然因素导致的违约不应激起该机制。该推测为试验所证实。研究发现,欺骗者探知机制仅善于探知具有主观故意的欺骗者,而对无意违约之举或不涉及利益交换的交往行为(此时没有契约)不敏感,显示了欺骗者探知机制的高度特异性。[54]神经生理学的研究也支持该结论。在某患者的大脑杏仁核区受到损伤的情形下,虽然他的一般推理能力正常,但欺骗者探知机制却受到了影响;相反地,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一般推理能力受到损害,但他们的欺骗者探知机制却没有受到影响。[55]儿童在3岁前就能理解什么是欺骗,也意味着欺骗者探知机制发育较早。[56]这些证据证明,欺骗者探知机制在人类大脑中实际存在,它不是一般推理过程的产物或副产品,而是一种独立的心理机制。[57]

研究者进而推测,包括欺骗者探知机制在内的契约算法应普遍存在于人类心理中,不应因种族或文化不同而有所差异。该推测也为试验证实。研究者以亚马逊河流域主要从事狩猎活动的斯瓦尔人(Shiwiar)为研究对象,发现他们作为封闭的印第安居民,虽然不识字,但在探知契约欺骗者方面却表现出很高水平,与哈佛大学的本科生相当,而在涉及一般条件推理时也与发达国家的测试者一样表现较差。[58]这可解释为,欺骗者探知机制是一种跨地区、跨文化的心理机制,与社会发展形态无关。并且如上述,人们对内容是否熟悉也与是否善于探知欺骗者无关,只要涉及价值的交换即契约,即使是陌生的事项也能激活该程序,使人们表现出较好的判断力。因此契约算法是通过长期进化得以固定、发展的人类普适性认知心理结构,属于整个人类,不随种族或文化等因素变化而有所改变。[59]

从进化视角观之,或可容易理解人类为什么对于契约欺骗者如此敏感。在狩猎采集社会,合作对于人们的生存至关重要,而欺骗行为可导致合作失败。被欺骗者付出了成本但却没能得到收益,若经常如此,他就会失去生存资源,处于生存劣势,被自然选择所淘汰;而对欺骗者保持敏锐觉察力的人,就能够保持较大生存优势,他对于违约者的敏感也可逐渐被选择,形成稳固的欺骗者探知程序及相应的契约算法。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欺骗者探知机制过于严格,也会导致合作失败,因为在任何环境下都会存在一些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控制的情形,如瘟疫流行、个人患病或外敌入侵,从而使人们对于他人的帮助行为未能及时回报。如果契约算法斤斤计较,一次无意违约就可破坏人们之间的信任,那么契约机制就不能持久。由此来看,在契约算法中忽略没有主观故意的偶然违约行为符合自然选择规则,对于人类来说具有进化优势,它应属于防止契约机制失误的必要设置。

人类的互惠利他机制要形成稳定的进化策略,还需解决如何对待延迟回报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形下,对于施助者的回报都非即时(也不需要即时,如对猎物的互通有无)而是延后的,延迟可能是几天(如受助者以猎物的共享回报未能获取猎物的施助者),也可能是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但无论如何,施助者都需确信受助者将在他需要帮助时回报他,其施助行为因而可理解为一种长期投资行为。[60]针对延迟回报及回报期待,进化心理学提出“时间推移理性”加以解释:在社会合作中,“报李”与“投桃”无需同时,回报与接收他人帮助的行为可以间隔很久,但利他者仍能够有合理的回报预期。[61]狩猎采集群体高度稳定,成员少,不仅相互之间熟知,而且各自的契约交往历史也为人们所记忆:既然一个人接受过他人帮助,他就应在他人需要帮助时给予回报,这是合理的,也因而可期待,否则他就可能在群体中背负欺骗者名声,为其带来生存劣势。在此情形下,人们对于延迟回报就可有合理期待而不用担心被欺骗。可见,通过长期演化,人们的生活方式与心理已经能够适应互惠利他行为模式的要求,而综合来看,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类一般具有互惠互助的品质。[62]

进化心理学证据显示,人们具有惩罚欺骗者的心理,即使这样做会使他付出额外成本;并且人们还可运用特别的认知机制避免与欺骗者再次交易,如拒绝与之共同狩猎,即使这样做可能会使惩罚者失去一些机会。[63]但是也应理解,人们在惩罚欺骗者方面不会走得太远,因为在探知欺骗者之后,最直接、有效的对策是选择不与之合作,即上述进化博弈理论所论证的对等原则,从而使欺骗者失去与他人的合作机会。如果在一个群体内大部分人都选择不与之合作,欺骗者就会处于被实质隔离或驱逐的状态。对于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来说,这不啻为严厉惩罚,因为他不能享有合作的益处,个人生存与繁衍机会就会急剧降低,他就可能被淘汰。在人类学家吉尔兹描述的一个巴厘岛居民因不履行村约规定的义务而最终被社区驱逐的事例中(他并非本文所称的欺骗者),当地的谚语称:“脱离了协议共同体,就意味着等待死亡。”[64]

综上,在人类的心智器官即大脑中,存在良好的契约算法程序,它是关于社会交换的认知系统,其中包括在功能上和神经上皆得到确认的欺骗者探知机制。契约算法为契约缔结与履行奠定了心理基础,使人类社会广泛的契约成为可能。契约算法虽然复杂,但人们在平时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意识到它的存在,就像语言的语法虽然复杂,但人们也不用意识到它的存在就可容易地使用语言一样。[65]契约算法所需要的计算也都是在人们的大脑中自动进行。[66]至此,契约发生的心理基础均已具备,它可为人类的互惠交往提供规则和算法。在契约算法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契约就成为人类社会的有效组织形式和规范形式,支撑着社会运行。

 

四、契约的产生与适用

在史前期,人类面临严峻的生存环境,需为生存合作,这塑造了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合作在家族内体现为绝对利他模式,目的是为促进家族基因繁衍。在克服家族基因限制进入社会后,合作体现为互惠利他模式,目的是保证生存资源的获得与共享,降低生存成本,赋予人们进化优势,最终促进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67]经过稳定而漫长的狩猎采集社会,人类的互惠利他行为因为具有进化优势而被选择,成为一种进化稳定策略。同时被塑造与选择的还有编码互惠利他行为的契约算法,其中包括专门的欺骗者探知机制。契约算法使人类互惠利他行为的诸条件得以在人类心理中被固定,继而维持着人类的社会合作。契约算法属于整个人类,不因种族或文化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进化视角观之,人类契约的由来是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且该过程在人类史前期就已完成。契约的发生与人类互惠利他行为模式的演化相伴随。狩猎采集社会提供了稳定的进化环境,生存资源的稀缺提供了持续的进化压力。人们跨越家族的束缚,在社会范围内以互惠方式合作,在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的生存与繁衍机会。相应的契约算法以及它所支撑的互惠利他行为模式随之演化,被选择和固定为人类的内在心理。随后,人类的契约心理就可稳定地遗传,在人种中持续传递,直到今天仍是如此,并且在人们视野可及的未来时代,它仍会嵌合在人类心理中,伴随人们一生及人类社会进程。

从其演化过程看,契约的意义在于固定人类的互惠利他行为,使广泛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从而维护人类的生存优势。人类契约心理的生物学演化一旦完成,契约算法就固定在人类心理中,契约心理就成为人类心理的内在部分。其后契约得以广泛应用,并随着人类语言的完善和文字的应用进入社会演化时期,表现形式可包括口头契约、文字契约等。研究者认为,契约的完善打破了刻板的亲缘选择施加给人类的限制,“通过相互回报的传统,再加上灵活多变富于表现力的语言和用文字分门别类的才能,人类制订了契约,这些契约为人牢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文化和文明。”[68]其后规制契约的法律逐渐出现,契约规则逐渐完备,契约更为广泛地融入人类文明,成为其坚实基础。[69]

契约算法虽然被选择用来调整个人之间的互惠交换,但其运行却可在群体和社会层次促进大规模社会组织和秩序的形成——这恰如亚当斯密所称“看不见的手”,虽各人都为自我利益而行为,但却可带来社会福利的增长。在非胁迫或欺诈的前提下,相互同意的交换即可产生互惠效果,否则人们就会选择不交易。这意味着,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仅需关注自己的利益,使之通过交换得到最优或较优即可。[70]人性虽然是自利的,但它同时也有利他合作的内在倾向,并且二者可结合在一起。反映在契约的形成与适用中,则体现为虽然当事人缔结契约各为自己的利益,但双方都可以通过交换等价物的形式形成互利关系。

藉此可理解契约的社会功能。契约作为当事人之间实施交易的自组织形式,只涉及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合意而保证公平与效率:基于契约,双方当事人实现了交换,利益得到优化,双方的合意对于其本人而言即意味着公平,对效率的维护更不待言。无数当事人之间公平与效率的汇集,便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这体现了契约首先作为个人之间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规范形式,继而成为有效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规范形式的功能。对契约的有效维护因而可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有利于社会治理。人类社会长期、稳固的契约现象反过来也可证明契约算法的有效性:它具有的欺骗者探知机制以及避免与之缔约的防御措施,可维护社会交往的稳定与有效,而无需过多外来因素推动,其中包括规制契约的法律,不合理的外来干预反倒可能扰乱其正当运行。因此在遵从契约基本准则的前提下,规制契约的法律应尽可能简单。与绵延不绝的人类契约历史相比,已知最早的契约法只有约四千年的历史,若从罗马法起算则只有约两千年历史,并且即使在现代的工业化社会合同法体系已较为完善的情形下,仍有较多主动回避适用契约法处置纠纷的情形(应注意人们试图回避的仅是契约法的适用,而非契约形式或守约要求)。[71]从契约算法的有效性来看,契约法延迟出现并被时常规避的现象或可容易理解。[72]

梅因在研究古代法时已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很多行为可能出自人类本性而非其他因素。他在解释契约的普遍性及契约法的有限性时说:“即使在最不进步的社会中,法律亦逐渐倾向于成为一种仅仅的表层,在它下面,有一种不断在变更着的契约规定的集合,除非为了要强迫遵从少数基本原理或者为了处罚违背信用必须诉求法律外,法律绝少干预这些契约的规定。[73]我国契约研究者也注意到,契约关系的成立,“并不完全也不可能完全建立在法律的支撑上”。[74]这些论证反过来指示着契约机制的自洽性和有效性。

从社会分工角度也可理解契约的意义及适用。社会分工是人们超越家族、进入社会后的分工。在狩猎采集社会它包括人们在获取食物等生存资源中的分工,其后社会加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成为可能,人类合作的必要性也愈发显著。可以说,社会分工的多样化促进和激励了人类合作,而人类合作也反过来激励了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社会分工与合作的角度,可理解契约既是人类分工与合作的体现,它又对人类分工与合作施加约束。社会分工不仅如麦克尼尔所称是契约产生的前提之一,[75]它同时也是契约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相关地,麦克尼尔认为人类的契约是关系契约,它们规划着当事人的交换事务,维系着当事人的合作,体现了社会分工,带来了契约性团结,使现实世界的各种事务得以实施。[76]关系契约理论之所以引起重视,担负起“契约再生”的重任,应当有其内在缘由:因为人类契约的源头可一直追溯至狩猎采集社会,当时人们为应对食物短缺等问题,共同狩猎与分享,相互之间形成互为依赖的群体,在群体成员之间形成并维持的“契约”显然并非意在调整人们的一次次单独交往,而是意图规制人们的长期交换与合作关系,群体的契约性团结亦可由此达成。可见,在初民社会成员间维系的正是涉及事务广泛且绵延不绝的关系契约。[77]正如麦克尼尔所言,他称为关系契约的“新社会契约”“一点也不新——它实际上是最古老的契约”。[78]

应当理解,人类的互惠利他行为模式并非在所有情形下皆适用。根据上述分析,互惠利他行为模式一般适用于较为熟知的人们之间,而在个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或国家与国家之间,皆难以适用。[79]随着人口增加,人类结成更大规模的社会组织,社会由熟人社区变成陌生人社会,尤其在工业化社会和信息化社会,人们会遇到很多在狩猎采集社会未曾遇到的问题,如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大量单次交往。然而此时人们一般仍愿积极合作,包括相信他人、扶助弱小和救人于危难之中,此即所谓“石器时代的大脑”在现代社会环境下的适用。[80]

研究者一般认为,人类需有必要的契约道德,以维系对契约的信守,契约是建立在良心和信任上的”,或“至少不应该低估道德自律在契约中的重要作用”。[81]洛克、康德、罗尔斯等自然法或契约论学者也均假定缔约者富有道德情操,自愿接受承诺的约束。[82]然而依据契约算法,守约是基于人类心理结构的一种“技术上”的要求或保证,并不需要当事人做道义上的保障。易言之,信守契约是契约算法长期运行的结果,并不需要特别的道德教化:欺骗者被识别和规避,交易机会减少,进而可能为社会所淘汰。[83]守约心理作为契约算法的关联部分,早在狩猎采集社会就已嵌合在人类的心理结构中,赋予信守者生存优势。在契约算法被进化心理学解析前,人们虽然可能已经意识到契约应予信守的内在心理,但却难以对其进行详细描述,而只能以抽象的道德标准概称之。退一步说,即使把信守契约视为契约道德,它也是由契约算法最终决定,而不需要额外的道德约束。

从关系契约的角度看,法律是全社会的契约,[84]具有契约的一般特征,其缔结(立法)与遵守(执法与司法)也应符合人们的契约心理预期,否则就可能产生不利的社会效果。一方面,人类守约心理是守法心理的源泉;反过来,法律之不守,或守之不严,皆可提示人们契约不必守,契约算法就可能被干扰。法律还应保持必要的稳定性,以维护人们的信赖利益等,经常变动的法律难以成为良好的契约。梅因曾指出希腊的教训,认为虽然希腊的法律法典化较早,但由于其解释与适用经常处于变动中而难以成为好的法律:“一个社会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为了要得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判决,就毫不迟疑的把阻碍着完美判决的成文法律规定变通一下,如果这个社会确有任何司法原则可以传诸后世,那它所能传下来的司法原则只可能仅仅是包括着当时正在流行的是非观念。这种法律学就不能具有为后世比较进步的概念所能适合的骨架。充其量,它只是在带有缺点的文明之下成长起来的一种哲学而已。[85]

随着1819世纪契约论的广泛传播,且由于它与自然法理论的同源,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论得以发展,并被接纳为国家或政治权力学说。[86]从契约的发生理论或可理解,社会契约概念的流行或许因为它是关于社会的“契约”,即一种经过进化选择的人类组织形式和规范形式,可有利于社会的组织与运行。[87]拟制的社会契约仍然可被理解为契约,如洛克曾论述社会契约是组成政治社会的全体个人间的契约。[88]既然契约现象广泛存在,那么社会契约概念和理论被广为接受就较易理解,尽管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各有渊源与不同。[89]

 

五、契约社会的构建

本文主要依据进化生物学和进化心理学等研究成果探究人类契约的产生。漫长的狩猎采集社会为人类合作心理的塑造及契约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当人们超越亲缘共同体,组成部落或更大规模的社会时,互惠利他就成为基本的行为模式。在人们“投桃报李”的交往中,社会合作得以进行。伴随着社会交往,规制社会交换的契约算法得以形成,其中包括专门的欺骗者探知机制。从进化角度视之,人类的互惠利他行为是经过自然选择的进化稳定策略,而内在于人类心理的契约算法能够维系契约的可行性,进而维系着契约的正当缔结与履行,直到今天仍是如此。

基于上述论证,可推知家族遗传与利他行为的博弈,以及它们与契约的关系:在人类群体的组织和生活中是否需要广泛的契约,取决于该群体的遗传一致性高低。如果某群体属亲缘共同体,遗传一致性高,其行为模式基本为绝对利他,则只有较弱的契约需求。如果人们不属于亲缘共同体,彼此之间亲缘关系较远或没有亲缘关系,相互之间对应着互惠利他行为模式,则有较强的契约需求。概言之,契约必要性和遗传一致性之间具有相反关系,非亲缘共同体处即需契约。在契约算法的支持下,契约的意义是在不具亲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创立约束,保证社会交往,维持社会秩序。进一步地,契约的广泛应用可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正是基于契约,人类社会才能够有效突破家族的亲缘关系限制,渐次形成从狩猎采集群体到部落、王国或国家的各种社会形态,并维护其正当运行,人类文明才得以建设与发展。我们可把人类文明的发生与发展视为“从家族到契约”的演化:家族的意义在于保持和增加基因频率,直接影响范围小,契约的意义在于维持超越了家族范畴的社会互助互利,维护正当的社会交往,其广泛应用构成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基础。“从家族到契约”的演化,比梅因所称“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人类契约由来的“缺环”由此得以弥补。

根据以上对于人类契约由来及契约算法的论证,本文最后简要论述契约社会的构建。首先应明确,规制社会交换的契约算法是人类特异的内在心理程序,属于整个人类,不因民族或文化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并不存在所谓西方社会属契约社会而中国社会没有契约传统的区别。依据契约算法,欺骗者被排除在互惠的社会交往之外,守约者被选择,基于契约的公平与效率可得以维持,契约社会即可据此建立。这看似理想化的状态,其实却是从契约算法视角对于人类社会的基本描述:就契约及其规制而言,人们所看到的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基本属表面差异,而在诸多差异背后,运行的基本是依据契约算法的契约社会。在各种文化或社会背景下,皆有欺骗、欺诈、恃强凌弱和暴力犯罪,但更有诚信、守约以及基于其上的公序良俗,人们不应仅看到不同社会或文化的表面差异而罔顾深层次下的人类契约心理。这意味着,中国并不需要从其他文化或国家学习“契约精神”,因为蕴含于各种契约之中的契约算法早已固定在人类心理中,在代际之间受遗传控制,在个体层次受心理及神经系统控制。

虽然人们常看到合同诈骗以及助人者反被受助者诬陷等报道(这些均属契约欺骗行为),但也应看到,这些有违契约基本准则的违约或欺骗行为从来不是社会主流,并且违约者或欺骗者也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这种现象在各民族、文化和历史时期皆存在,也包括在远古的狩猎采集社会——当时如果人们皆守约,也就没有来自欺骗者的风险,从而难以进化出契约算法中的欺骗者探知机制。该机制的存在恰恰说明在远古的狩猎采集社会也存在社会交往中的欺骗行为。因此人们也应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即人类社会每天都在正当缔结和诚实履行着无数契约:它们构成了契约社会的主流,维系着公序良俗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正当运行。尽管契约活动中的欺骗行为仍存在,但它们仍将被多数守约者所摈弃,人类社会仍是契约社会。

从社会交往角度看,契约可包括合同、法律和社会习俗三类。合同即依据合同法订立的契约,它们构成现实契约的重要部分,其缔结、履行或救济具有较大的法律确定性。通过正当实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使违约行为得到处罚、受害人得到救济,就有利于契约社会建设。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合理,司法判决应及时与公平,它们皆不应对人类契约心理中的契约算法造成不当干扰。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契约,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影响至广至深,其良好运行可为契约社会奠定基础框架。如果法律体系不能良好建立与运行,存在有法不依或违法不究等情形,就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契约心理,使契约社会缺乏根基。社会习俗可被理解为麦克尼尔所称关系契约,其实施有助于社会的契约性团结。[[90]]在现代语境下,契约社会与法治社会实质等同,其构建与法治社会建设休戚相关,因而法律能否正当实施就可直接影响契约社会的构建与运行。

在由契约维持的社会交往中,契约算法仍持续发挥作用。在现代社会,不仅不要求“报李”与“投桃”同时,并且回报也未必需要针对施助者本人,如无偿献血者可能在献血后很长时间或终生都不需要接受供血,扶起老人的年轻人或许希望在他年迈的父母跌倒后有人扶起。但是如果人们尤其是受助者在施助者或他人需要帮助时拒绝援之以手,就可能成为契约交往中的欺骗者。如果施助者经常遇到欺骗者,或更有甚者,若施助者在为他人提供帮助后反被诬陷为加害者,其契约算法就可能受到干扰,因为他在付出代价后不仅未得到受助者的相应回报,反倒可能受到法律的不当处罚。依据契约算法,该结果可能会让他选择不合作的策略,如拒绝再扶起跌倒的老人(尽管他仍可能认为他应当扶起),或至少在保护好自己免受不利影响前选择不合作。由于人们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善于吸取别人的教训,再加上当代社会无限的信息传播能力,助人者反被受助者讹诈的遭遇可能会被很多人视为教训,并修改自己的行为策略,因此就可能出现较为普遍的跌倒者无人愿扶或敢扶的“非契约社会”现象。

如何制止契约欺骗行为蔓延,防止契约社会偏离正途?如上所述,在现代社会,契约纠纷一般需依据法律的正当实施才可解决,因此契约社会构建也需依靠法治的完善。但这却并非意味着需诉诸严刑峻法以惩戒违约者或欺骗者。针对人们想救人但却不敢救的现象,有人主张通过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但也有研究者认为,虽然美国或德国的法律有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施助行为是出于法定义务,而非自然之举。[[91]]一个人在他人需要时提供帮助,以换取在自己或家人需要帮助时他人亦能提供帮助,是一种内在化于人类心理的互惠利他行为,受契约算法支配,因此人们在他人需要帮助时通常会援之以手,而不考虑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很多助人者所做的那样(即使曾被误解过也可能如此)。互惠利他行为应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若对它施加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反倒可能对人类的契约算法造成侵扰,从而不利于形成互助的社会秩序,因为伴随着法律规范的设定,会出现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潜在的施助者在难以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可能采取规避策略,相关法律规定的可实施性与有效性就值得怀疑。然而无论如何,法律都应为助人者筑起有效防线,以免他被违约者或欺诈者诬陷并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为构建契约社会,关键问题并非制定强制性规范,而是现有法律的正当实施,如坚持举证责任配置,要求主张救济者(如作为实际受助者的欺骗者)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正当的法律规范和合理的社会措施,或可扬善惩恶,使守约行为得到鼓励,也使违约或欺骗行为得到遏制,从而形成互助、互惠的社会风气,契约社会可籍此得以构建。

 

 

 

 

 

[1]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11-13页。

[2]参见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39-148;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载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7-187页。

[3]参见何勤华、魏琼主编:《西方民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以下。

[4]参见张传玺:《论中国历代契约资料的蕴藏及其史料价值》,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第112页。

[5]俞江:《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载《读书》2002年第5期,第59-62页。

[6]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01页。

[7] []戴维里奇:《社会契约论历史的贡献者》,邱国成、刘训练译,[]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注释[4]

[8]同注释[6],第110-112页。该论断也受到质疑。参见注释[6],“导言”第15-16页。

[9]如梅因曾根据《荷马史诗》把优烈锡士、亚济里斯(阿基里斯)等相提并论,就认为当时人们允约的习性尚未完全发展,显然较为牵强。同注释[6],第201页。

[10]同注释[6],第175页。

[11] See Leda Cosmides and John Tooby, Cognitive Adaptations for Social Exchange, in J. Barkow, L.Cosmides & J . Tooby (eds), The Adapted Mind: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and the generation of culture, 199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64.

[12] []爱德华•O•威尔逊,《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毛盛贤等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0页;[]D•M•巴斯:《进化心理学:心理的新科学》,熊哲宏、张勇、晏倩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1

[13]关于狩猎采集社会中人类生活与合作的描述,see Leda Cosmides and John Tooby,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and the Generation of Culture, Part II - Case Study: A Computational 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Ethology and Sociobiology, Vol.10, pp.57-59 (1989).

[14]参见张昀:《生物进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242页;威尔逊,同注释[12]532-535

[15]威尔逊,同注释[12]535页。

[16] []德斯蒙德莫里斯:《裸猿》,刘文荣译,文汇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6页。

[17]参见张雷:《进化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86页。

[18]巴斯,同注释[12],第101-103页。

[19]巴斯,同注释[12],第23页。

[20] []达尔文:《人类的由来及性选择》,叶笃庄、杨习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21]同注释[20],第70-71页。

[22]该理论也译为“内在适应性”理论。它由进化生物学家汉密尔顿于1964年提出,被誉为“自达尔文以来人们对自然选择的认识中唯一真正的进步”。See Robert L. Trivers,Obituary: William Donald Hamilton (1936-2000), Nature, Vol. 404, p.828 (2000).

[23]同注释[16],第14-15页;[]爱德华•O•威尔逊:《论人性》,方展画、周丹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38页。

[24]威尔逊,同注释[23]141-144页;同注释[11]pp.167-168.

[25]巴斯,同注释[12],第286;Neel P. Parekh, When Nice Guys Finish First: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the Study of Law, and the Ordering of Legal Regimes,37 U. Mich. J.L. Reform 909, 922-923(2004).

[26]同注释[11], p.169.

[27]这或许因为,互惠利他需要行为主体有很高的认知能力,而很多动物未必有此能力。同注释[17],第426页。

[28]威尔逊,同注释[23]141-144页;同注释[11], pp.168-170.

[29]Stephen Pinker, How the Mind Works, The Penguin Press,1998, p.505. 转引自Neel P. Parekh,同注释[25]p.927.

[30] See Robert L. Trivers, The Evolution of Reciprocal Altruism, The Quarterly Review of Biology, Vol. 46, No. 1, pp.35-57 (1971).

[31]巴斯,同注释[12],第289页。

[32] Robert Trivers, Social Evolution, Benjamin/Cummings, Menlo Park, CA, USA, 1985, p.392. 转引自巴斯,同注释[12],第290页。

[33]See Robert Axelrod and William D. Hamilton,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Science,Vol. 211, No. 4489, pp. 1390-1396 (1981); 张雷,同注释[17],第15-19页。进化稳定策略的涵义是指,一旦该行为模式为多数人所采纳,就不可能有更好的策略。巴斯,同注释[12]290页。

[34] See Scott Fruehwald, Reciprocal Altruism as the Basis forContract, 47 U. Louisville L. Rev. 489, 509-511 (2009).

[35]威尔逊,同注释[23],第140-143页。

[36]化石证据也显示当时已有广泛的食物分享行为。同注释[13]p.58.

[37]同注释[34]pp.509-511.

[38] Neel P. Parekh, 同注释[25]p.929.

[39]参见钟建安、张光曦:《进化心理学的过去和现在》,载《心理科学进展》2005年第5期,第694-702页。

[40]Leda Cosmides and John Tooby,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Moral Heuristics, and the Law, in Heuristics and the Law, Gerd Gigerenzer and Christoph Engel(eds), MIT Press, Cambridge, MA, 2006, pp.182-186. 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对于人类心理的内在化结构赋予了不同概念,包括模块(module)、心智器官(mental organ)、适应器(adaptator)和程序(program)。本文结合当今科学及文化语境,主要使用“程序”的概念指称内在化于人类心理的特异信息处理机制。同注释[13]p.60.

[41]同注释[11], p.164.

[42]同注释[13],pp.51-97同注释[40],pp.185-189.

[43]此处所称“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意为关于社会交往事务的契约,仅相当于法学或社会学语境下的契约,而非卢梭等启蒙思想者使用的社会契约概念,因此本文分别称它和“社会契约语法”为“契约”和“契约语法”。

[44]同注释[13],pp.72-73.

[45]同注释[13],pp.59-72;巴斯,同注释[12]296-298页。

[46]同注释[17],426-427页。

[47]同注释[13],pp.59-72.

[48] See Aron Sell, Edward H.Hagen, Leda Cosmides & John Tooby,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Applications andCriticisms, in Encyclopediaof Cognitive Science, Macmillan, London, UK, 2003, pp.48-49.

[49]同注释[48]

[50]同注释[11], pp.181-183, 201-204;张雷等:《进化认知心理学的模块说》,《心理科学》2006年第6期,第1412-1414页。

[51]同注释[48]同注释[11], pp.184-187同注释[13], pp.90-92.

[52]同注释[11], pp.205-206.

[53]同注释[30]R. Axelrod and W.D. Hamilton,同注释[33]

[54]同注释[11], pp.193-204.

[55] See Elsa Ermer, Leda Cosmides and John Tooby, Cheater-Detection Mechanism, inR. F. Baumiester& K. D. Vohs (eds.), Encyclopedia of Social Psychology, Thousand Oaks, CA, USA:Sage Publications, 2007, p.139; 同注释[48]

[56]同注释[55],p.139.

[57]同注释[55],p.139; 同注释[48]

[58] See Lawrence S. Sugiyama, John Tooby, and Leda Cosmides, Cross-cultural evidence of cognitive adaptations for social exchange among the Shiwiar of Ecuadorian Amazonia, PNAS(美国科学院院报), 99 (17): 11537-11542 (2002).

[59]同注释[55]pp.138-140; Leda Cosmides and John Tooby, Knowing Thyself: The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of Moral Reasoning and Moral Sentiments, Business, Science, and Ethics, 91-127 (2004); 同注释[58]同注释[13]pp.51-97,92.

[60]同注释[34]p.505.

[61]巴斯,同注释[12],第287页。

[62] See Stephen Pinker, How the Mind Works, The Penguin Press, London, UK, 1998,p.403. 转引自Neel P.Parekh,同注释[25]p.928.

[63]同注释[17],第262264页。

[64]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85页。

[65]认知神经科学已发现有非意识的语义启动活动。参见罗跃嘉、魏景汉:《认知神经科学与意识研究》,载汪云久、杨玉芳等:《意识与大脑——多学科研究及其意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1-85页。

[66]同注释[48]

[67]同注释[34],pp.509-511.

[68]威尔逊,同注释[23],第142页。

[69]对契约的后期演化尤其是罗马法传统中的契约发展,梅因已有系统梳理(梅因谓之“契约的早期史”)。同注释[6],第九章。

[70] Neel P. Parekh,同注释[25], pp.918-929.

[71]参见[]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7页。

[72]同注释[40],pp.202-206.

[73]同注释[6],第197页。

[74]俞江,同注释[5],第61页。

[75]参见[]IanR.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76]同注释[75],第10页以下、第13-14页、第21-22页。

[77]同注释[13],pp.57-59.

[78]同注释[75],“导言”II页。

[79] Neel P. Parekh, 同注释[25], p.929.

[80] Neel P. Parekh, 同注释[25], pp.937-940.

[81]俞江,同注释[5],第61页。也有心理学者认为,承认契约的价值和守法的心理取向是人类道德发展的一个阶段。威尔逊,同注释[23]151-152页。

[82]参见李风华:《基于协议的道德:高西尔的契约论述评》《哲学动态》2006年第2期,第41页。

[83]哲学家高西尔(David Gauthier基于经济学、博弈论和选择理论,提出“同等理性”(equal rationality)假说,认为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识别能力,相互之间的识别概率相同。同注释[82],第41-42页。威尔逊则依据进化理论认为,一个人或因欺骗获得了暂时利益,但可能对其生命和繁衍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果影响大于收益的话,选择欺骗就不是有益策略。威尔逊,同注释[12],第112页。

[84]同注释[75],第5页。

[85]同注释[6],第51页。

[86]参见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载《中国会科学》1996年第3期,第82-87页。

[87]威尔逊,同注释[23]528-529页。

[88]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61页。

[89]同注释[86],第92-101页。

[90]同注释[75],第13-1421-22页。

[91]王梦婕:《“立法告慰小悦悦”不如先改彭宇案判决思维》《中国青年报》20111022日第3版。

 

 



责任编辑:季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