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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和科技法高层论坛――专家发言系列(一)

来源:李挺伟 时间:2016-11-02 07:51:00 围观:

2016年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和科技法高层论坛――专家发言系列(一)

  变革与平衡 ——网络经济、文创产业与知识产权法律思考

100多年前,在京师大学堂成立的前夕,法国后期印象派代表画家保罗·高更完成了著名的一幅作品《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谁?我们到哪里去?》。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大科技、大文化、大数据的时代,客观上讲,多数人已经生活在现实与网络重合的空间中。从时间的分配看,网络空间已经超过现实空间,空间改变了我们,以至陪伴我们醒来、入睡的不是朝霞和月光,而是朋友圈的分享或点赞。不仅如此,网络空间让我们去向哪里,以及对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影响成为我们重点关注的话题。

 一、网络经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结构

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第四次工业(科技)革命,被认为是继蒸汽技术革命、电力技术革命、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次科技革命,是以互联网产业化、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全新技术革命。这种变革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我们,如同互联网已经有了温度,而不仅是冷冰冰的概念,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进一步跨越时间和空间将我们连接在一起,为我们赋能,也更多占有了我们的注意力。诺贝尔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曾经指出:随着信息发展,有价值的不是信息,而是注意力。”后来理论界进一步形成了注意力经济的概念,注意力经济的提出恰恰与网络经济的气质相吻合。从空间载体看,真正让注意力如此高效集中的基础还是互联网,以及发展中的物联网、人工智能。

网络经济可以理解为知识经济和注意力经济的基础,具有边际效益递增、外部经济性等特点,其中梅特卡夫法则马太效应,是理解互联网企业注重用户数量和争夺注意力份额的动因。澳大利亚文化研究学者约翰·哈特利教授提出,我们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其最重要的商业模式是“社交网模式”,“这种社交中产生的内容一开始多是非市场的,在演变中可能会形成一个商业模式或产业链,并产生了经济利益”。由此,社交网模式又延伸出了另一个热词,即粉丝经济(Fans Economics),是社交网络时代建立在粉丝与被关注者关系基础上的赢利行为,通常情况下明星、偶像和行业名人会通过社交网络转换成较高的经济价值,其中又以音乐、影视和体育等领域为代表,粉丝的注意力和消费力能够创造出持续性的贡献,并可进一步量化和增值。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带来新的思维模式和制度框架,让我们思考价值创造主体和行为的多元化,以及对传统经济和法律理念的影响。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概念,但谁又能想到其缩写“IP”竟改变了我们对此概念的认知。当下讨论“知识产权”很多年青人会认为很“Low”,但说起“IP”却让年青人追随和共鸣,吸引他们的注意力。这一切,是因为粉丝经济的客体如今被打造成“IP”符号,IP”也成为一个跨界移植概念,这种情感认同和注意力价值所对应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远远超出法律界的想象, IP被延展为“网红”,在产业层面一度被深入或过度解读,赋予了乘数效应,甚至还可以划分为若干层级或架构,成为新的价值系统。这种价值放大路径的推定,虽然也存在质疑,客观上需要品好、品质等前提条件,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传统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方式。传统语境下,知识产权价值在于所有者可以阻止其他人商业化利用其产权的权利,收益来自权利自身或许可,是单一和封闭的,其保障方式在于“防堵”;而商业IP价值在于所有者可以放大自己商业化利用其产权的权利,收益来自权利延伸或传播,是多元和开放的,其保障方式在于“打通”。由此,我们注意到网络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价值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行为上看,数据入口、传播规模和效率越来越重要;从权利上看,知识产权著作权中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放大型”权利价值更为突出。

二、网络文创改变知识产权价值诉求

文创产业是时下热门的行业,不论是称作“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其本质都是为社会提供精神类及相关领域产品。通过“互联网+”,文创产业形成了新的产业结构和业态景象,其变化可以从纵向、横向两个维度去看。在纵向上,“互联网+”对文创产业链进行结构优化,提高从创意到产品到消费的效率,进一步激活了文化消费;在横向上,“互联网+”打破文化要素流通壁垒,形成多产业、跨界协同效应,提高了文化价值资源最大化利用效率。

再进一步看,“互联网+”还改变了文创产业的组织方式,产生“网络文创”,其主要特点就是消费者自创,互联网环境中大量来自非专业领域的用户原创内容,即UGCUser-generated Content),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形成双向互动,逐步融合。随着网络原创主体的发展,又进一步延伸出专业生产内容PGC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PGC职业生产内容OGCOccupationally-generated Content等的重要区别在于,内容生产者出于“爱好”,义务地贡献和分享自己的知识,这一切不仅让网络文创产生海量内容,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对传统文创产业的认识,内容的“UP”化,带来用户规模的几何增长。近期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网络内容创造的用户有1.47亿人、主创互动的用户有2.7亿人、内容分享的用户有3.7亿人,而内容消费的用户达到5.1亿人。从网络文创到网络生态,这种生态性的空间改变对经济发展带来什么影响,以及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什么影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内容生产者的价值诉求出现了细分,一些UGCPGC不以知识产权直接或短期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而是更加关注影响力和分享价值。当然,一些UGC可能会发展为PGC,或演化为OGC,一些内容创造者、直播者也会登上塔尖,吸引更多的注意力,产生巨大的传播价值。因此,粉丝经济与网络文创有天然的契合度,互联网的开放性、大众性更进一步放大了粉丝效应,文化产业链条不断延伸,“泛娱乐”模式得以发展,互动方式的粉丝化,也提升了内容变现的机会。基于互动共生的社交模式进一步增强了社群属性,形成粉丝聚合,带来价值转换,产生在线付费、打赏等新的消费业态和商业模式,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知识产权价值回报的渠道。

三、知识产权法律在平衡中前行

空间和体验的变革,不仅会影响经济生态和社会关系,也会延伸到法律领域。就立法者而言,首先要适应变化。《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客体价值结构和权利主体价值诉求改变,会对知识产权立法产生影响,法律确权和维权最终是服务于利益的平衡。

如何建立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相关利益主体的平衡。涉及权利人、网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不侵害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让创造、运用和激励更充分,才能使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从利益诉求多元化出发,“权”“利”两个字的逻辑关系也趋于更多解读,在某些特定场景和互动方式下,权、利可能分离,或利益转移,对“权利”价值的选择也是一种权利,开放、分享将推动网络环境下信息和内容更多、更广、更快的分享,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并行。二是立法和司法的平衡。目前从整体看尚缺乏网络空间的法律思维,而仅把互联网看作一种技术与工具,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塑造出新生态和新的商业模式,必然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从立法上看,应从权利法定原则出发,丰富财产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提升互联网传播规模和传播效率,同时尊重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不同主体必要的选择权。就司法而言,立足互联网发展,进行司法理念及规则的更新,可以让司法裁定契合权利的演进,适应当下和未来。总之,网络经济生态和法律关系变化,带来了新的行为模式和权利状态,突出权利人、网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利益平衡,实现立法和司法平衡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考量。

此外,针对网络文创环境下的制约规范,可以区分内环和外环,以及两者位序的先后。首先应尊重内环范围的竞争机制,网络空间是具备自我筛选与进化能力的有机体,通过充分竞争,能够形成一系列经过市场检验和识别的有效规则,这些规则在成熟后可以上升为行业公约。其次是优化外环范围的规范机制,从外部明确竞争边界和政策导向,建立适应网络文创发展特征的司法模式,司法在某种程度上对网络经济和网络文创影响更大,一些判例的演变与互联网的升级迭代速度相匹配。当然,完全同步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理性的,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及时确定权利与义务,逐步完善利益的平衡机制,实现法律规则背后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才能促进网络经济、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才能更清楚我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责任编辑:季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