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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中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来源:石丹 时间:2017-03-05 07:58:00 围观:

近期,WIPO公布了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创新改变生活(Innovation-Improving Lives)”,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改善生活的重要价值与意义。

作者:石丹,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 

前言:近期,WIPO公布了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创新改变生活(Innovation-Improving Lives[1]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改善生活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中,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话题引起学者和制度决策者们的格外关注。当前,国家正在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如何更好地激励知识创新,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推动技术创新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知识经济

纵观我国经济发展格局可发现,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学习“苏联模式”形成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此后的三十年间一直处于“农业比重偏高、工业结构畸形、第三产业落后”的不合理状态。而改革开放以来,农业产业比重明显下降,工业比重稳步提高,服务业迅速发展,三次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渐趋协调。受邓小平92年南方谈话的鼓舞,全国在90年代掀起了新一轮的投资热潮,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中小加工制造业迅速涌现。而入世之后,外国资本引入,技术密集性特征的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的比重明显上升。2010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居欧盟、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

然而,在2011年之后,中国GDP增速达到峰值后开始下滑。随着传统制造和服务领域的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步丧失,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经济高增长时期,环境污染、国企腐败等问题容易被掩盖,随着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产能过剩、行业亏损等问题暴露无遗。十八大之后,我国着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主要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二是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国务院也开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寻找新的经济活力点。

那么,活力点在哪里?国务院找到的答案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最好的互联网行业。继而,我国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担交给了互联网企业,交给了广大创新、创业的群众。

有学者将当前经济变革称为“经济民主化”,即绝大多数人民成为供应与需求以及市场的主体。[2] 经济民主化的特点体现在自由的市场准入,完善的法律和市场监管机制,经济决策科学透明。[3]这点在中国经济进程中的体现在市场逐步替代政府,创新主体从国有企业逐步转变为民营资本、万千大众。当然,经济民主化之后也可能会形成寡头,比如经过互联网“野蛮生长”时期后形成腾讯、阿里、百度三巨头,这些巨头形成的精英经济会可能在未来影响我国经济结构。事实上,这些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核心驱动力。

二、技术创新的新态势

关于创新,熊彼特认为所谓创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新组合”。[4]创新其实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社会创新等不同维度的创新。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创新是与经济发展和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技术创新。因此这里关键词是“新”、“市场”、“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投入生产要素,这项工作主要依赖于企业。那么什么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联系技术创新与经济结构之间的回应性,顺应当前的经济转型,民营企业、互联网企业理应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下图是涉及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的数据。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也可以发现涉及各种“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量呈现增长态势。不可否认,专利数量是衡量技术创新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十年的增长数据说明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也具备了一定数量的创新性企业,但能否就此而言我国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强国可能还有待考证。[5]

1 我国涉商专利申请中国国内申请人专利申请量逐年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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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技术创新当前的热点话题是产业政策争辩,即技术创新中政府的参与程度、参与方式。张维迎认为“技术创新的来源是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政府无法对新产业、对创新做任何规划。特定产业政策的出台,与其说是科学和认知的结果,不如说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可能产生寻租”;而林毅夫则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产业政策之所以需要是因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不仅需要企业家的个人努力,也需要政府帮助企业家解决企业家自身所难于客服的外部性和相应软硬基础设施完善的协调问题”。但双方都承认大部分产业政策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

如果从经济民主化、社会市场化转型思路出发,政府在创新中角色应当逐步弱化。早期,国企作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主心骨,一个产业由几家国企寡头垄断,这几家国企需要产业政策引导,借助国家资本、劳动力优势在一些行业中形成了赶超。但是过去三十年的成功是否可以适用到未来发展?随着经济形势下滑,依旧期待国有企业转型创新并不可行,民营企业与市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导。比如,对于滴滴打车、大疆无人机,技术创新是直接渗透进入其企业发展中,市场带给他们无限的创新激励。当然,政府也并非在技术创新中一事无成,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建立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可能是政府更大的责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转型与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是由技术创新所推动。对比专利的立法史可以发现,专利制度的兴起伴随着新的工业革命。为什么第一次工业革命唯独在英国发生,而不是同样拥有发达民商事制度的法国、荷兰等其他国家?专利制度可能是促进工业革命的关键因素。专利制度换来的科学技术公开,日积月累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公共知识库,为技术持续创新和经济结构转型打下了坚实的知识基础。

虽然专利制度可以激励创新、开拓市场,但我国在80年代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之时仍然遭受了诸多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会增加发达国家企业在中国的垄断力量,会提高中国企业的技术模仿成本。即使到今天,我们仍然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权利滥用、市场垄断、技术标准限制等等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历久弥新。从成本收益角度而言,当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创造性利益超过了维护这种法定垄断所付出的代价时,制度带来的社会效益是否会增加?然而,答案可能是我们无从选择。在全球经济结构中,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准入、全球贸易等捆绑在一起,知识产品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俨然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敲门砖。比如我国在签订TRIPS协议中作出妥协和让步也是为争取发达国家降低纺织品和农产品的关税。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不是单一国家制度,而是全球性的科技立法。当然,我国为了符合国际惯例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注定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欠缺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土壤。英国的《安娜法》、《垄断法》都是产业组织、行业协会向英女王索取垄断权换得的,制度自下而上形成;然而我国相关产业在设立制度之初没有对知识产权存有迫切需求,制度是自上而下形成。当然,这和我国早期经济以模仿制造、来料加工的经济形态有关,时至今日权利人才觉醒,开始拿起知识产权的武器,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市场打击竞争对手。

四、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新要求

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仿若“余音绕梁,三日不绝”,但若深究,我们不免思考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之后,究竟怎样知识产权制度才能更好推动技术创新?更好的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支撑提供支撑?

学术界在这方面已有讨论,有些学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促进全球创新产出[6],也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强保护可能致使发展中国家福利受损[7],但如何评估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一直是难点。有学者从管理学角度试图通过量化来测算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从立法保护和执法保护两方面选择指标进行回归分析,最后的结论是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8]但是,这个产权保护量化指标选择非常困难,或者说不可能有完美的量化指标。如果对照国内外法条就可以发现:TRIPS协议之后,国内外在知识产权法条文本上差异不大,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规范层面调整范围比较有限。例如,可专利性的类型化上虽然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创新政策的目标和走向,但是对比《专利法》第25条的变化可以发现,1992年修法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和“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两类排除主题删除,2008年第三次修改,增加“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每次修改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国际形势和国内发展平衡,但整体变化不明显。

然而,在操作层面,知识产权设权、维权相关法律制度调整余地就非常之大。本文以《专利法》为例阐释,参考专利保护长、宽、高的模型[9],分析制度设计者回应对经济结构转型、技术创新而做出的改变:

1)长:权利年限。TRIPS协议规定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立法者可能操作的是药品专利,但是鉴于经济结构我国仿制药为主,增长年限可能并非有利于我国现有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发明专利年限上我国没有调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外观设计保护期延长至15年,这可能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有关[10]。是否适合我国当前经济结构暂不明确。

2)宽:权利边界。前文所述在客体类型化上受法定主义影响立法者能够改变的不多,但在专利审查中结合国内技术创新的发展对发明成进行动态评估的余地则非常大。比如专利客体类型、创造性审查标就直接反映国内创新的程度,参考美国曾有段时间“亲专利”(pro patent)政策期间曾试图将涉及商业方法的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予以保护,而近几年这些专利又陆续被无效;印度基于“创造性”要求拒绝了“诺华”药的专利保护要求。由此可见,对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已成为各国实践。

3)高:损害赔偿。客观上,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长期存在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举证难等问题。但其实每个问题对受众的影响并不相同,比如对于创新企业其更在乎的是“快”,试想从事外观设计的公司,如果不及时将侵入者排除市场,其先发优势可能瞬间消耗殆尽,所以加强行政执法对中小型创新企业就非常有市场;然而对于国际化创新企业,比如华为、腾讯,其更在乎是“准”、“狠”,可以忍受一定的“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力图通过法院寻求有效裁判引领产业发展。未来,我国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逐步向精英企业发展,经济形态多样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当逐步调整以适应产业需求。此次专利法修法中,我国增设惩罚性赔偿体现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决心和动力。但是,鉴于我国《商标法》自2013年设立惩罚性赔偿后未有先例,惩罚性赔偿威慑作用可能会大于实际惩罚作用。当然这种威慑作用,在当前经济结构中,如果能够给创新者带来研发信心、增强研发动力,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五、结论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另一方面需要大力推动知识产品市场化和社会化,让科技创新在市场中发挥作用,让更多人享受到技术创新带来的福利。参照科斯定理[11],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作始于明晰的初始权利与自由市场。明晰的初始权利依赖于有为的政府提升专利质量、确定权利边界、淘汰垃圾;而自由的市场则依赖于无为的政府落实经济民主化、市场社会化。具体而言,在立法层面,需要加大产权保护,适时调整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方式以适应当前新兴领域发展的需求。比如,近日《专利审查指南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然而,在司法层面,司法者应当客观、理性地执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落到实地。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无关)

 

 

[1]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日:2017426日》,来源于http://www.wipo.int/ip-outreach/en/ipday/,最后访问日期:201731日。

[2] 参见米夏埃尔·R.克莱特克:《经济民主化—社会市场化》,童建挺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11年第2期。

[3] 参见贺军:《十七大与“经济民主化”》,载《中国企业家》2007年第2期。.

[4] 参见[]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

[5] 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实证分析:创新、司法与公众意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该文中对专利和创新进行大量的实证分析认为我国在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方面的表现与世界发达国家仍有差距

[6] Lee TWilde L LMarket Structure and Innovation: A Reformula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80

[7] Deardorff A V. Does Growth Encourage Factor Price Equalization?Research Seminar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8

[8] 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载《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3期。

[9] 参见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特色专利制度优化路径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专利制度优化路径〉专题组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5320日,第56章。

[10] 参见易继明:《评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未发表)。

[11] 科思定律简述: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责任编辑:季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