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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科技法论坛 - 如何规制科学不端行为(四)

来源:郑淑凤 时间:2016-12-20 07:29:00 围观:

2016年12月10日,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于法学院凯原楼举办了关于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制的学术沙龙。

“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制”学术沙龙顺利举办

20161210日,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于法学院凯原楼举办了关于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制的学术沙龙。针对近期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课题组关于NgAgo基因编辑技术的科研成果涉嫌学术造假新闻引起的学术科研不端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进行法律规制进行讨论。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杨林村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泽宇、赖苡任和姜珍英作为主讲嘉宾发言,北京电影学院赵玉忠教授担任与谈嘉宾,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银良教授担任主持人和点评人。

杨林村研究员首先从实践出发,从对科研造假行为的认识、影响、出现原因以及法律规制四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科技研究作为创新源头,对下游产业,如学术成果发表、后续科技研究(以在先研究为起点的深入研究)以及通过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等获得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商业化社会化应用(如许可、转让、技术入股、合作开发等)都有重要影响。没有科学、技术研究产生的发明、发现等新知识,创新就是无源之水。作为源头的科研创新一旦产生问题,如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就会产生强的恶性传导作用,具体表现为损害相关学术杂志与学术团体的学界声誉,误导国家、社会对科研项目及后续累积性研究的资金投入等,最为严重的是败坏科研风气,导致科研水平持续下降,科技工作丧失信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科研不端行为的目的往往是利用虚假信息获取荣誉和利益。在部分领域已形成了造假的利益链条,如科研成果开发融资中的“假成果(数据)假鉴定验收(鉴定会)假评估骗取投资骗取上市”的一条龙造假行为,其链条龙头就是学术造假、科研不端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广大股民利益。对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来说,严格规范技术研究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学术不端现象很常见,社会对科研不端行为似乎已经形成较高容忍度。其背后有诸多原因,如过去学术研究长期以跟踪模仿型科研为主,导致源头性发明创造在科研工作中的位阶相对较低;在计划经济中,对上级负责体制导致评价指标变异;熟人社会制约模式衰退,同行业内部相互评价制度导致囚徒效应负面影响扩大;社会、科技界监督不够,未形成体系化监督;行政监管不足、处罚不严;司法保护和法律救济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提供充分保护等。

最后,杨林村研究员对有效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与司法体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研究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性质及构成要件,为行政处罚、司法审判打下基础并提供依据;2)制定更严格的行政法规,包括行政主动作为、设立面向全社会的监管机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行政处罚内容与司法相衔接等,遏制不端行为蔓延;3)科技研究的社会效益显著、外溢性强,不端行为对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恶劣影响,要研究该现象带来的法律关系,提出处罚原则和救济方法;4)通过民法规制其中的民事关系,如损害赔偿问题、科研领域(争取经费、争取荣誉奖励等)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处罚问题等;5)刑事方面,尽管科研不端行为入刑尚有困难,如要研究主观恶意、社会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等刑事犯罪要素等,仍有必要通过刑事规制起到警示作用;6)建立社会化监督体系,发挥学术组织、基金会、奖励机构、杂志社等机构的监督作用,使科技研究不端行为受到全社会谴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泽宇博士生针对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领域的科学不端行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法律规制建议。她首先介绍了国内的韩春雨事件与日本的小保芳晴子干细胞造假事件,指出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相较社会科学中的学术论文抄袭有其独特之处,如多表现为实验数据造假而非论文抄袭、证伪困难、造假和诚实的错误之界限难区分等,因此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造假与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造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区分规制。

然而,实践中我国针对学术造假行为的规制并未进行相应区分。目前对科研造假的法律规制主要有《科技进步法》第七十条和教育部第40号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后者对高校学术造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对学术不端的概念作出了限定。根据该指令,高校出现学术造假后的调查程序分为举报—调查—处理—异议—复核处理几个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珍英博士生主要介绍韩国政府对于学术造假行为采取的规制措施,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了进行分析。她指出韩国的学术道德管理制度基于主管机关与管理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未来创造科学部负责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教育部负责学术研究伦理管理。未来创造科学部是国家研究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并实施管理,制定总统令,即《关于国家研究开发工作管理的规定》。教育部则按照《学术振兴法》的规定制定了《确保研究伦理规定(教育部训令)》。较于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学术界的研究道德。

接着,姜珍英博士生介绍了韩国影响较大的两个学术不端行为案件:黄禹锡胚胎干细胞造假事件和加湿器杀菌剂致死事件。胚胎干细胞案中虽然存在学术造假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出于金钱利益的目的,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杀菌剂案中赵教授收受贿赂后篡改研究报告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大,且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她最后指出,学术造假行为不仅是违背研究者个人良心和道德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问题;政府在规制中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处罚研究不端的行为人,防止造假行为频繁发生,同时避免过度干预影响学术自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赖苡任博士生介绍了台湾地区对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制情况。他指出从对学术不端行为适用法律的属性而言,“行政法”是当前台湾地区维护学术伦理的主要途径。“民法”上则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侵害著作权,该途径并不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即“民法”上主要是保护被侵害主体请求停止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的权利。台湾地区“刑法”适用同样较少。从时间阶段来看,台湾地区主要在学位授予、教职评定以及研究奖励与补助三个阶段中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分别由大专院校、“教育部”与“科技部”进行管理。

赵玉忠教授论及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尤其是论文抄袭与高校科研评价机制等,认为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避免相互保护的情况发生,同时借鉴实践中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经验,推动相关立法规制。此外,还可强化社会舆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

 

最后,参与沙龙的各高校、科研院所师生、来自实务界的律师等跟与会嘉宾进行了互动,就利用虚假技术骗取投资、中国熟人社会问题、学术造假的单位责任以及实践中的案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对学术造假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交流。

 

 

 

 

 

 

责任编辑:郑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