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立法概要
来源: 时间:2015-03-23 09:36:00 围观:
美国科技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科学决策部门和科技政策基本原则的法律。
《国家科学基金会法》,根据该法美国联邦政府真是建立国家科学基金会。
《科技评价法》(1972),为了避免和减少不适当的科技决策美国通过了此法,根据此法成立的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就科技政策向国会提出预测和分析。
《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优先领域法》阐明了美国科技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执行主体等。
二是,促进技术发展、鼓励合作的法律。
《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贝赫-多尔法案》1980)、《技术创新法》(《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1981)和《专利与商标修正法》。这些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挖掘联邦R&D成果的商业化潜力,通过授权各公司获得联邦开发的技术和专利权,提高小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使技术主动从联邦实验室向产业界转移。”
《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此法案授权联邦机构与公司、大学和非盈利机构达成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
《贸易和竞争法》(1988),此法案进一步加强了联邦政府和产业界的合作。
《技术转让商业法》(2000)赋予了联邦机构将其拥有的发明许可他人的权利,并增加了中小企业有限获得许可的条款。
三是,促进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法律。
《电信法》(1996),大力鼓舞了投资和技术进入市场。
《重组DNA规则》,此法的目的在于避免高新技术的商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美国积极参与国际工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高科技国际立法。美国的科技立法比较完备,是随着科技政策的制定,由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了法律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避免了法律的滞后性对科技带来伤害。
责任编辑:孙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