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科技法论坛 - 如何规制科学不端行为?(一)
来源:李金铭 时间:2016-11-14 07:50:00 围观:
北京大学科技法论坛 - 如何规制科学不端行为?(一)
尽管过程曲折和充满挑战,人类一直在尽力追求真、善、美和秩序。遗憾的是,此过程总伴有虚假、不公正、丑陋和混乱。科学的意义在于求真,在于揭开未知的面纱、探究自然和社会的规律。充满反讽的是,科学研究却时而充斥着科学造假或称科学不端(scientific misconduct)行为。这不仅让纯粹的科学探索蒙羞,也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成本浪费,其中包括造假者的成本、被欺骗者的成本和公共财政的成本(造假者的研究基金可能源于公共财政),因此历来为科学界、科学研究管理者和公众所不能容忍。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由于科研成果传播的即时性和广泛性,科学造假导致的高成本更为惊人,这也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其中包括近期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的基因编辑论文案——人们对其作者是否有科学不端行为极为关切。
针对科学造假行为,除了科学界的谴责以及研究机构的处罚(如大学或研究所可解除造假者的工作合同)外,现代国家的立法机构和科学研究管理者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管理措施,以期制约和处罚相应的科学不端行为。他山之石,或可攻玉。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组织了研究人员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加以介绍,以期对中国改善科研管理、制约和处罚科学不端行为提供借鉴,也希望能够促使人们思考如何规制科学不端行为。
(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2016年11月12日)
美国如何处罚科学不端行为:政策与措施
李金铭
(工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对科学不端行为的界定
1986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在《国立卫生研究院项目资助和合同指南》中颁布了科学不端行为的临时定义:(1)科研活动或报告科研成果过程中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2)在研究中违反联邦政府特殊规定的行为,如在人类主体的保护和实验室动物福利等方面。此后,随着研究不断深入,科学不端行为的定义被反复修订。
1989年8月,美国公共卫生部(Public Health Service)颁布了第一个正式的科学不端行为定义:科学不端行为是指在建议研究、研究或报告研究时发生的捏造、篡改、剽窃行为,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规则的其他行为。科学不端行为不包括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错误或诚实差异。由于在该定义中,“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规则的其他行为”模糊不清,容易造成过度延伸的解释,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NAS)于1992年建立“科学责任和研究准则小组委员会”(Panel on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nduct of Research),提出了“三种行为框架”的定义建议。美国研究诚信委员会(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OSI)等机构也为此做出过努力。
2000年12月,美国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正式发布统一的科学不端行为政策,并宣布即日生效。根据其定义,研究不端行为是指在建议研究、实施研究、评议研究和报告研究结果时,发生的捏造、篡改或剽窃行为。捏造是指捏造数据或结果,并记录或报告它。篡改是指伪造研究原料、设备或程序,或改变、删除数据或结果,致使在研究记录中,没有正确地描述研究。剽窃是指未归誉于他人即把他人的观点、程序、结果或用语不当据为己有。科学不端行为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观点的差异。确定科学不端行为的结论需满足:严重背离相关研究界的公认规则;不端行为应是故意、有意或不计后果;相关举报应当通过证据优势加以证明。
二、规制科学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
为有效应对科学不端行为,美国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先后实行了两次战略转变,制定并实施了直接规范科学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相关的实验人体保护、实验动物福利、数据管理、利益冲突、导师与研究生责任、合作研究、原创作者与出版、同行评议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它们构成前者的有效补充。美国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直接处置科学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列在下表。
政策或法规名称 |
颁布部门 |
颁布时间 |
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 |
OSTP |
2000 |
国家人文学科基金关于研究不端行为政策 |
NEH |
2001 |
NIH内部研究计划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处理指南 |
NIH |
2001 |
交通部关于OSTP联邦政策的执行指南 |
DOT |
2002 |
国家科学基金会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 |
NSF |
2002 |
环保署源于应对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 |
EPA |
2003 |
劳工部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声明 |
DOL |
2003 |
国防部关于研究诚信与不端行为指南 |
DOD |
2004 |
国家航空航天局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调查 |
NASA |
2004 |
卫生部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署政策 |
DHHS |
2005 |
能源部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 |
DOE |
2005 |
教育部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 |
ED |
2005 |
三、美国对科学不端行为的监管
自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开始探索调查科学不端行为和处理政策规范化的途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当今美国对科学不端行为的监管已逐步完善,形成了“顶层—专门—基层”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
负责顶层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总统执行办公室中的政府机构即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非政府咨询性机构,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和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它们之间协调统一,并且和联邦政府各部门或机构与非政府机构之间形成分工和作用互补。专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设立于卫生部的独立监督管理机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以及在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中辅助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OIG)。科研诚信办公室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际著名的科学不端行为防治机构,在国际合作应对科学不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层监管机制不仅体现在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美国大学、研究机构、医院,而且体现在各专业学会、协会等专业共同体以及学术期刊,它们负责执行有关联邦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这样一种多部门、多组织的合作形成了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等顶层协调机构、联邦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管机构以及基层科研单位的具体执行机构相结合的完善监管体系,为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环境。
四、具体处罚程序
基于美国针对科学不端行为建立的多层次监察系统,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美国政府采取基层组织与专门监管机构交互配合的工作模式。
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收到案件举报;初步评定;开展问讯和调查;调查委员会决议;科研诚信办公室监察审议;DHHS决议;行政法庭裁定之前的申辩;如果科研不端行为确认,将强制执行DHHS的行政决定;最后形成案件总结文件。在具体案件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科研诚信办公室将向科研机构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也提供相关的培训。
对科学不端行为举报的处理,一般首先由所在单位负责。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制定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程序,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学不端行为的举报。科研诚信办公室对此负责监察指导,对相关机构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
具体案件的调查分层次和分步骤进行。首先由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结果将由科研诚信办公室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科研诚信办公室将决定是否有必要由其进一步调查;该办公室最后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裁定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展开刑事或民事调查。例如在伯尔曼伪造篡改数据案件中,整个调查过程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美国佛蒙特大学依据自身和DHHS的规范展开质询和调查。第二阶段是科研诚信办公室对佛蒙特大学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发现伯尔曼更多的潜在问题后,科研诚信办公室拓宽了伯尔曼研究成果的审查范围。第三阶段是确定伯尔曼在联邦基金申请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行为后,科研诚信办公室配合美国联邦检察长办公室(USAO)对伯尔曼事件展开刑事和民事调查。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也针对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程序也制定了规则。申请其基金的机构先自己调查,在其基础上,NSF再做进一步调查,然后做出裁定。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NSF在得知疑似科学不端行为后,必须立即通知监察长办公室,或者将被举报人的信息提交监察长办公室。办公室收到举报后,首先进行秘密的初步调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如果经初步调查发现举报属实,NSF将进入调查程序。在多数情况下,NSF将委托被举报人所在机构展开调查。被举报人所在机构调查并提交报告,由NSF办公室审查其公正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告如果没有把被举报人的所有问题完全调查清楚,NSF将开展独立的附加调查。根据被举报人所在机构的调查报告和基金会办公室的附加调查报告,如果被举报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NSF办公室将出具调查报告,并给予被举报人一次申诉机会。在重新考虑被举报人的申诉后,再给出最终报告,提交NSF负责该事务的副主任裁定。如果被举报人不接受裁定及处罚措施,可向NSF主任申诉,主任的裁定将是最终决定。
如在一次项目申请文件涉嫌造假的案件调查中,美国东北大学调查委员会发现其研究人员剽窃的资料源于另一份他曾评审过的美国能源部的项目申请书,遂认定这属于典型的科学不端行为。NSF监察长办公室认可东北大学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并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研究员在4份NSF的项目申请中复制了他人的文字和图片等,认为这明显违背了相关研究机构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科学不端行为前,监察长办公室给予被举报人正式的通知和申诉机会。在完成认定程序后,监察长办公室正式裁定该研究员的行为属于科学不端行为。
参考文献
1. 中国科学院:《科学与诚信:法人深省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2. 王阳:《论美国科学不端行为定义的历史演进》,《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25(5);
3. 蒋美仕、唐军、唐莉:《从职业伦理到公共政策的制度性转变-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中国科技论坛》,2008,(12);
4. 蒋美仕:《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顶层与专门监管机制》,《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1,26(3);
5. 蒋美仕:《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基层监管机制》,《科学学研究》,2011,29(7);
6. Case Summary - Eric T. Poehlman, Federal Register, Vol.70, No.56, March 24, 2005, pp.15092-15095.
责任编辑:李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