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华为/中兴案后的德国判例法”讲座成功举办
来源: 时间:2018-11-09 03:21:00 围观:
2018年10月30日上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2018系列论坛之“欧洲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华为/中兴案后的德国判例法”讲座与研讨会(Enforcement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Europe: German Case Law After Huawei/ZTE)在北京大学第二教学楼311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办,由德国慕尼黑大学民法和知识产权法讲席马蒂亚斯·莱斯纳教授(Pro. Dr. iur. Matthias Leistner)主讲,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孔中教授作为点评专家,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教授作为主持人。
莱斯纳教授从专利法与竞争法结合的角度对欧洲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实施问题的态度与近期发展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莱斯纳教授首先介绍在当前专利制度以及实践中技术专利的背景下,出现越来越多专利劫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也倾向灵活适用禁令制度以避免专利权滥用现象。可以看到,竞争法在专利领域具有越来越大的适用价值;针对更为复杂的SEP问题,有必要从竞争法与专利法结合角度进行研究。针对SEP纠纷判断方法,德国法院早期发展出橘皮书标准(Orange-Book-Standard),即被诉侵权人在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强制许可抗辩,以避免法院颁发侵权禁令。强制许可的适用需以SEP权利人的许可条件满足FRAND原则为前提,而实践中许可人常提出不挑战专利有效性等许可要求,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
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对上述标准是否符合欧洲竞争法提出质疑,并在Huawei Technologies v ZTE(华为诉中兴案,以下简称“华为案”)中向欧盟法院提出该疑问请求予以解释。欧盟法院2015年在审理本案中认为,SEP权利人仅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下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适用强制许可:第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未能向对方发送侵权警告,或在侵权人表达希望获得符合FRAND原则专利许可的意愿后,专利权人未能提供明确、书面的FRAND许可要约;第二,在侵权人继续使用该专利的情况下,侵权人未能及时回复SEP权利人的许可要约有豁免事由。即欧盟法院认为出现SEP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与使用人需履行如下手续以实施SEP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2)被诉侵权人表达获得FRAND许可的意愿;(3)专利权人提供明确、书面的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要约;(4)被诉侵权人及时、善意的回复(接受要约或做出符合FRAND原则的反要约并提供合理担保)。
在橘皮书标准基础上,欧盟法院细化了SEP强制许可程序并提出了更多要求,如规定SEP权利人承担最先提供FRAND许可条款的责任,被诉侵权人仅能在拒绝原要约情况下方可提出新的FRAND许可条款等。这一标准也留下诸多问题,如其适用范围、许可步骤是否需被严格执行或存灵活适用空间、“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要约”是一个范围还是一组特定的许可条款?或者问,在发出有兼容性FRAND要约后,是否同时承认不同于前述要约但也具兼容性的FRAND反要约?
针对华为案中欧盟法院提出的标准,英国判例与德国判例在适用该方法中呈现出不同态度。英国法院在近期的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件中认为,2015年华为案件中提出的测试是一个灵活的测试方法,FRAND许可可以为全球性的许可要约;在上诉法院中,法官推翻了初审法院的意见,认为FRAND许可要约是一个范围而非特定的许可条款。而在德国判例中,法院在适用该方法时更为严格,要求专利权人严格遵守华为案中提出的许可步骤,提供侵权警告并恰当的提供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要约。
比较英国判例与德国判例对适用华为案标准的态度,可以看到英国判例中法官更偏向灵活适用该方法,其认为SEP的许可过程是许可人与潜在被许可人提出条件相互协商的过程,华为案中的步骤仅具参考作用,不需被严格遵守,故法院认同在申请禁令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而德国法院则要求严格适用该方法,SEP权利人需在第一次即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要约,否则后续诉讼中不能获得禁令救济,故德国法院不认同双方在申请禁令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效力,认为在该时期被许可方会由于禁令威胁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的和解结果对被许可人不公平。比较双方态度,不难看出英国判例对SEP权利人更为友好,而德国判例则更偏向保护SEP实施人。
当然,除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外,针对SEP存在的问题还应当通过针对性立法、成立集体管理机构等事前措施避免纠纷出现,不同方式各有利弊。中国作为快速成长的经济实体,在未来SEP的解决中必然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莱斯纳教授在讲演)
刘孔中教授针对莱斯纳教授的演讲提及的不同法院、法域针对SEP问题有不同的态度与倾向性现象,认为这本身并无对错,采取何种政策观点往往受历史环境、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政策观点的选择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重要的是其选择的政策是否能够有效的贴合社会发展需求,解决问题纠纷。中国目前更多的是作为标准接受国而非标准输出国,故在SEP问题中更多的是扮演实施者的角色,而这一角色也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出现转化。刘孔中教授还向参会的同学介绍了德国的法学教育体系,特别对德国法学研究的严谨性、体系性等优势做出剖析,鼓励同学到德国进行法学交流学习。
(刘孔中教授在评论与讨论中)
刘银良教授对莱斯纳教授的发言做了简要评析,并针对欧盟法院法官任命制度等与莱斯纳教授进行交流。同时,参会的老师与同学也就强制许可对破除垄断的意义作用、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抽象物财产化与知识产权限制等问题与莱斯纳教授进行了充分交流。会议在热烈讨论中结束,刘银良教授向莱斯纳教授与刘孔中教授赠送了北京大学纪念礼物。
(讲座与研讨会现场)
刘银良教授还陪同莱斯纳教授和刘孔中教授等参观了未名湖、博雅塔等景点,对北京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历史发展做了介绍,并合影留念。
(左起:刘银良、莱斯纳、刘孔中)
(郑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