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专利法院的管辖制度改革
来源:白智妍 时间:2016-08-22 09:08:00 围观:
一. 韩国专利法院概述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韩国早已意识到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必要性。自1990年以来,韩国关于专利审判制度改革一直争论不休。1994年韩国专利厅与韩国大法院(Supreme Court of Korea, 相当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与专利审判院(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相当于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合体),设立技术审理官制度,增强专利法院审判长的专业性,并解决专利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等问题。通过专利厅听证会及专利厅与大法院的多次协商,《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最终完成并提交到国会。1995年“韩国专利审判制度发展改革”正式立项,1998年韩国专利法院(Patent Court of Korea, PCK)设立。在韩国的司法体制下,案件审理一般适用三审终审制,而涉及发明、实用新案、外观设计及商标复审等案件则适用二审终审制。在机构设置上,韩国专利审判院属于行政机关,隶属于韩国专利厅(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KIPO),其审查决定为行政决定,对其不服可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可以上诉到韩国最高法院。
二. 改革前韩国专利法院管辖制度问题评析
本次管辖制度改革前,当事人需在专利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再向一般民事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即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获得法律救济先后分别进行,因此会产生许多问题。第一,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从整体上看是一般民事诉讼,但其与民事诉讼又存在较大差异,其诉讼结果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甚至影响国家产业发展。因此,应当把发明专利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进行分离审理。第二,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由民事法院管辖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官对事实判断能力的不足。[1]发明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的分析与处理,若法官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诉讼往往难以进行。第三,司法鉴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上述欠缺,但是由于韩国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对涉案技术进行专业鉴定,因此鉴定制度的适用存在一定困难。第四,现行制度下,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需以专利审判院的行政决定为基础,但专利审判院的处理经常出现长期化问题,从而导致整个侵权诉讼的迟延。本文将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与评析。 1.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依据韩国现行《民法》第750条,损害赔偿或涉及到准物权请求权的中止侵权、恢复名誉等诉讼都被认为是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按通例由民事法院管辖。而离婚案件或家庭暴力案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因此由专门的家庭法院管辖。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技术问题往往是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争论核心,因此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也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也应由专门法院来管辖。再者,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不仅直接涉及当事人利益,其诉讼结果还往往影响到第三人,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裁判的对外效力更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还会提起发明专利无效审判或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因此会对有关产业,甚至是国家整体技术开发或产业发展都产生影响。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司法措施,误用或滥用专利权的纠纷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国家产业的整体发展也会受阻。因此,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应从公共产业政策的角度考虑,承认它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殊性而进行专门审理。 2. 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 处理专利权侵权纠纷的第一步是考查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明确其权利效力领域及非权利人行为的安全地带。第二个考量因素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其权利范围,损害事实是否发生。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论辩,站在中立立场的法官应当具备作出判断并处理相关问题的知识与能力。韩国《发明专利法》第97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专利请求范围内的内容,此即发明专利请求项。针对发明专利请求项,法官首先客观解释其文字含义,确立权利范围,若权利范围仍不能明确,则以发明专利的详细说明与图案为辅助材料进行解释。由于每个国家对专利权的效力范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相关学说也参差不齐,解释发明专利请求项并不简单。因此,法官只有具备专业领域技术事项的判断能力,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为确定发明专利请求项的范围,法官首先需要理解存在争议的专利技术内容,进一步明确在专利申请前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的发展状况及当时国际技术发展水平。即法官需能够从目的、技术构成、作用及其效力等方面对专利技术与讼争物进行比较分析。 3. 鉴定制度的缺陷 在改革前的司法制度下,鉴定制度与审判院的确权审判能够弥补法官事实判断能力的不足。为了确保鉴定制度的正确与公正,人力资源、物质条件和制度要素十分重要。[1]韩国大法院仅仅从鉴定人是否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证书入手挑选鉴定人,而未周全地考虑鉴定人的具体专业能力、研究经验等因素。[2]并且,由于韩国只有国家研究所或大型企业的附属研究所具备这些设施,因此涉及到自然法则的鉴定往往需要一些机械设备或分析方法的鉴定过程难以有效使用上述设备。再者,目前所适用的鉴定书格式中仅包含鉴定原委、情形与结论,并未要求具体罗列出得到结论的详细过程及根据,鉴定书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容易遭受质疑。因此,在司法改革中要求鉴定机构承担详细说明判断依据与过程的义务很有必要。更严重的是,如果鉴定人对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没有清晰的理解和统一的标准,可能出现类似案情不同结果的问题,造成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的混乱状态。 4. 诉讼长期化 弥补法官事实判断能力的另一措施是审判院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制度。但其在实际运行中也会引发一些问题。与民刑案件相比,审判院的行政决定所需时间过长,导致侵权诉讼延迟,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申限为6个月,已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刑事案件的审限为3~4个月左右,然而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一般需要6个月以上,导致整个诉讼的推迟。虽然存在优先审判制度,但由于其适用要件过于严格,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运行。
三. 2016年专利法院管辖制度改革的目标、进程和主要内容
韩国专利法院管辖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新的审判制度,增强国民对专利审判制度的信任,同时推进司法系统的整体改革,通过相关行政机构的设立来增强专利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机联系。本次改革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扩充专利审判院的组织人员,派遣专利审判院的技术审理官至专利法院,缩短审判时间,强化审理专业性,确立行政与司法的业务分配体系等方方面面。 扩大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将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包含其中的观点在韩国的法律实务界与学术界均获得较多支持。2012年3月,韩国知识产权委员会设立由司法部与专利局审查员、科学技术行业人士以及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组成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先进化专门委员会”。2013年9月,该委员会向国会首次提交《专利诉讼管理制度修正案(初稿)》,经过2个月的听证,最终于2014年4月1日由韩国大法院通过了第9届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议决议,即《专利侵权诉讼管辖集中方案的建议案》,把《修正案》初稿中涉及的“管辖权集中到首尔和大田两大法院”“改为集中到五个法院”。2014年8月,韩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与韩国大法院通过协商最终确立关于诉讼管辖集中的法律修正案。同年9月,《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依次上交到国会。最终在2015年10月2日,两部修正案在国会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于11月12日获得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通过,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修正案主要涉及侵害专利权、实用新案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品种保护权(以下简称为“专利权等”)的民事案件。管辖集中的对象之所以限定为上述5种,司法部的解释是专利权等5种知识产权的专业性与产权性较强,有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且修正案只涉及民事案件,不影响申请类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原有审判体系。关于一审管辖,修正案规定,涉及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至第23条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首尔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限定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1]因此专利权等侵权民事案件的一审由高等法院所在地的5个地方法院管辖,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大田地方法院、釜山地方法院、光州地方法院与大邱地方法院。修正案还认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选择性管辖的重合,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2]例如,住所在釜山的原告的专利权被住所在光州的被告侵权时,原告既可以在光州地方法院起诉,又可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起诉。 修正案规定,涉及《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款和第3款的专利权等侵权案件,二审由韩国专利法院管辖。[3]因此,专利权等侵权案件的一审集中到韩国5个地方法院,二审集中到专利法院,可以解决之前双轨制管辖产生的问题,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与效率性。但本次改革的反对者则主张,这样的做法会阻碍一些地方居民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为避免该问题,修正案规定,在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害或避免迟延有必要时,将案件移交到有属地管辖权的地方法院,防止专属管辖可能造成的损害。[4]该制度作为例外可适用于损害赔偿额极小或专业性低而不需要管辖集中,且距离专属管辖法院地理范围较远的案件。目前韩国专利法院的电子诉讼率高达97%。虽然一审案件集中到全国5个高等法院所在的地方法院,但是与美国或中国相比,该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不大。目前专利权等侵权诉讼与审判取消诉讼并行的情况较多,专利法院来主管二审案件的一元化很难视为对其他城市的居民添加负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管辖集中的担忧并没有实际意义。
四. 专利法院管辖制度改革的影响
首先,若通过修正案施行管辖集中制度,少数法院专门审理专利权等案件,可以有效提高法院的专业性。之前侵权诉讼的一审案件由58个地方法院管辖,二审由23个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的二审部来管辖,除首尔高等法院和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以外的大多数法院根本没有机会审理专利权等侵权案件,难以累积审判经验,且这些法院大多数没有专业性的技术审理官,因此普通法官难以审理一些技术专业性较高的新型案件,导致判决的争议较大。但是经过本次管辖范围的改革,法院可以专门运营专利裁判部,把专利权案件集中起来,奠定物资与人力基础,从而大大提高法院审案的运作效率。 其次,改革后,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会大大减少。如上所述,目前韩国各级法院接受的专利权等侵权诉讼的比率并不高,反而其处理需要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因此之前的法官并不能把精力集中到专利权等侵权案件。改革推行之前,在专利权等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会向专利法院或专利审判院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基于专利法院或专利审判院的处理结果进行审理,案件处理时间较长,效率较低。修正案实施后,少数法院集中审理专利权等侵权案件使得诉讼时间减少,解决之前审限过长的问题。 最后,之前侵权诉讼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也会得到缓解。改革前,专利诉讼中会出现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分别收到审理的情形,由于各个法院之间可能存在审判标准不同的情形,实际上相同争论点可能在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解释,最终甚至获得不同的判决,大大降低了司法权威性与稳定性。通过本次改革,专利法院统一管理专利案件的二审法院,有利于形成权威、一致的审判标准,解决审判标准不一的问题。
五. 结语
韩国本次专利法院管辖范围的改革能够有效促进专利权等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专业性、高效性和一贯性。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法官审判经验的累积至关重要。对此,最近韩国大法院属下的知识产权核心法院推进委员会向大法院建议,把现行的专利法院法官的工作期间从2-3年延长到4-6年。同时,为增进法官对于专业技术的分析理解能力,韩国大法院根据各个法院的审理规模,派遣博士级的专业辅助人员至法院,协助专利权等案件的审理。笔者希望经过多年讨论的专利法院管辖制度的改革方案,能够有效增强法院的专业性,保障判决的快捷、公正、合理,实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立法目的。
注:
[1]Jeongheon Lee.专利法院的管辖扩大与专利审判院的威信[J].韩国发明振兴会,2009(4):20-22。
[2]Wonhwan Shin.特别行政争讼制度的研究[D].首尔:韩国国家图书馆,2004:53-72。
[3]Beomsu An.裁判与鉴定[J].韩国律师协会,2007(10):16-17。
[4]韩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
[5]韩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条第3款。
[6]韩国《法院组织法》第28条第4款第2项。
[7]韩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6条第3款。
责任编辑:季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