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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科技法论坛 - 如何规制科学不端行为?(二)

来源:姜珍英 时间:2016-11-16 07:24:00 围观:

北京大学科技法论坛 - 如何规制科学不端行为?(二)

 

韩国如何规制科学不端行为——韩国学术道德管理制度介绍

 

姜珍英:工学学士,文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博士生
一、引言         中国近期发生的学术不端争议事件令人想起10多年前在韩国发生的“黄禹锡胚胎干细胞造假”事件。此类伪造或篡改行为在学术界尤其是生命科学研究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波及社会全体利益。[1] 但是,由于科学研究成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普通人不易理解其内容,审查真假的难度高;并且即使发现造假现象,如何制定合理对策也是一大难题。为防止类似事件屡次发生,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需要对国内外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本文首先介绍韩国对于学术造假行为的规制措施,之后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深入分析。 二、韩国的学术道德管理制度         韩国的学术道德管理制度基于主管机关与管理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种:未来创造科学部(以前称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教育部负责学术研究伦理管理。
(一)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未来创造科学部(以下简称“未来部”)是国家研究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并实施管理。[2]《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政府负责统筹各部门实施的项目,包括对于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的保证、信息管理、成果管理、确保学术道德等。[3] 按照该规定制定的《关于国家研究开发工作管理的规定(总统令)》包括关于研究不端行为与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对于研究不端行为,本规定第31条要求,专门机关(国家研究开发项目业务代办机关)可以采取解除协议、限制参与、收回研究费、请求对不端行为研究者予以处罚等措施。对于研究不端行为,要求机关内部应予以处罚或限制参与将来的开发项目。[4] 对于限制参与的期限与收回研究费的标准,第27条具体罗列了不正当行为和相关的限制期限:具有研究不端行为的主体,3年以内限制其参与未来的项目;若类似行为再次发生,限制其参与的期限则延长至3年以上6年以下。[5]

(二)学术研究伦理管理        黄禹锡教授事件(本文第二部分将详细介绍)发生后,韩国政府才开始制定学术研究领域的相关规定,但为保障学术研究自由,该规定不具有强制性。2007年,按照《学术振兴法》的规定,韩国教育部制定了《确保研究伦理规定(教育部训令)》,让各大学自拟研究伦理规定。[6] 按照其第26条与第30条,如果某研究课题中存在不端行为,可以惩处负责人,如果情节严重,教育部部长可以中止给付研究费,相关行为人不得再成为学术资助对象。[7] 该规定和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规定基本统一。但是该规定主要针对学术研究道德,包括研究者的角色与责任(第5条)、高校的角色与责任(第6条)、举报者的保护(第14条)等,因此和上述未来部的规定存在差异。[8]
三、案例介绍 (一)胚胎干细胞造假事件        2005年11月,在韩国电视台MBC的一项社会举报节目中, 一名研究员举报知名胚胎干细跑学者黄禹锡教授违法获得和使用女性卵细胞的行为,并质疑黄禹锡的论文存在学术造假。随后,当时黄禹锡所属的首尔大学组建了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宣布:“在2004年与2005年,黄禹锡发表的论文中提及的研究结果部分属于学术造假。”首尔大学据此给予黄禹锡免职处分。[9]2014年2月,韩国大法院(相当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黄禹锡贪污研究费、买卖卵细胞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遂支持了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但同时也认为他以造假的研究成果集资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10] 根据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定黄禹锡的论文存在造假,但判决认为,“如果其造假行为达到妨害论文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的限度,可以适用妨害业务罪,但因检察院未对此提起诉讼诉,故法院不予处理”。关于论文造假是否成立妨害业务罪,韩国检察院也考虑到司法部门能否判断全部研究内容真伪的问题,但检察官也认为其判断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学术自由的后果,认为学术界应当以其自净能力来解决此类问题,外力不应过多干涉。[11] 针对其贪污等不当利用研究经费的行为,教育部主张进行合理地收回,但也只能在解除研究合同后才能收回尚未使用的研究经费。[12]
(二)加湿器杀菌剂致死事件        2016年9月,韩国毒理学领域的最高学术权威、首尔大学的赵教授因受贿等不正当行为一审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罚款2500万韩元和追缴1200万韩元的受贿金。检察院和赵教授均抗诉或上诉至二审法院,因此一审判决至今尚未生效。和黄禹锡案件相比,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法院针对赵教授的造假行为本身进行了认定并判刑。        2011年11月,韩国政府认定加湿器杀菌剂的有害性。杀菌剂制造商为反驳政府的认定,就委托赵教授进行加湿器杀菌剂的有害性研究。赵教授经过实验获得杀菌剂对怀孕女性存在危险的数据,但在最终提交的研究结果报告中,赵教授删除了该实验结果,并以此获利1200万韩元。该研究报告随后被用于支持杀菌剂制造商方的主张。一审法院指出,赵教授作为最高学术权威,应当承担社会与道德责任,其受贿后篡改研究结果的行为对司法权威造成威胁,甚至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利益。[13]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即使韩国法院认定学术造假行为成立,但若该行为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造假者仍不会受到刑事责任处罚。黄禹锡虽然存在学术造假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出于金钱利益作出,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赵教授收受贿赂后篡改研究报告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大,且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语         自黄禹锡教授事件后,韩国的学术道德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韩国政府也不断完善有关规定。赵教授事件再次提醒韩国社会关注科学研究伦理的重要性。学术研究造假行为不仅是违背了研究者个人的良心与道德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问题。因此,政府与学术界应该在保障学术自由的同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处罚研究不端的行为人,以防止研究造假行为频繁发生,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1] Injae Lee:《研究真实性与研究伦理》,载《伦理教育研究》2010年第1期,第270页。[2] 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第7条。[3] 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1条第3款。[4] 韩国《关于国家研究开发工作管理的规定(总统令)》第31条。[5] 韩国《关于国家研究开发工作管理的规定(总统令)》第27条与附表4之2。[6] SoohanBae:《确立研究伦理与建立构建预防教育系统的方案》,载《韩国市民伦理学会会报》2012年第1期,第74-75页;韩国《学术振兴法》第15条。[7] 韩国《确保研究伦理规定(教育部训令)》第26条与第30条。[8] 韩国《确保研究伦理规定(教育部训令)》第5条、第6条、第14条。[9] 《黄禹锡事件10周年:干细胞论文造假事件日志》,2015年12月6日,网址是http://www.yonhapnews.co.kr/bulletin/2015/12/03/0200000000AKR20151203166200017.HTML?input=1195m。[10] 韩国大法院2014年2月27日宣告2011도48判决。[11] 首尔高等法院2010年12月16日宣告2009노3100判决。[12] 《科技部,研究费回收促进》,2006年2月7日,网址http://news.naver.com/main/read.nhn?mode=LSD&mid=sec&sid1=101&oid=081&aid=0000076829。[13] 《判决加湿器杀菌剂报告造假的首尔大学教授,一审被判两年徒刑》,2016年9月26日,网址https://m.lawtimes.co.kr/Legal-News/Legal-News-View?serial=103486。  

 

 

 

 

 

责任编辑:季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