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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学术造假行为规制现状

来源:赖苡任 时间:2016-12-17 09:35:00 围观:

针对台湾地区处理违反学术伦理之相关规定之适用,原则上分为二个方式进行评估及审视。一为从行政规制角度出发,由相关学术单位、相关部门所公布之规则规章进行审理,为目前台湾地区维护学术伦理之主要途径。二为从民法角度出发,因抄袭他人作品(著作)等行为侵害著作权,属他人私权维权之行使。上述二者为一般较为常见之有关学术抄袭之处理方式。本文将集中探讨目前台湾地区用于规范学术伦理之相关规定规则,即为前述所称第一项,依“行政法”及“国家主体地位”为出发点,处理实质违反学术伦理之行为。

 赖苡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

台湾地区学术造假行为规制现状

 

针对台湾地区处理违反学术伦理之相关规定之适用,原则上分为两个方式进行评估及审视。一为从行政规制角度出发,由相关学术单位、相关部门所公布之规则规章进行审理,为目前台湾地区维护学术伦理之主要途径。二为从民法角度出发,因抄袭他人作品著作等行为侵害著作权,属他人私权维权之行使,此途径并不涉及学术道德及伦理,而仅涉及民法上之主体请求除去侵权之行为及损害赔偿,并无学术之评价。上述二者为一般较为常见之有关学术抄袭之处理方式,而少数学者提出部分例外意见及看法,从“陈震远造假案”[1]中是否将学术论文抄袭行为纳入“刑法”伪造文书罪之适用范围,尚有讨论之处。而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也涉及刑事责任,但用于违反学术伦理之处理方式着实少见。

本文将集中探讨目前台湾地区用于规范学术伦理之相关规定规则,即为前述所称第一项,依行政法国家主体地位为出发点,处理实质违反学术伦理之行为。依照台湾地区学术学位授予及其目的用途,概分为三大阶段分项论述之:一、学位之取得[2](学校);二、因取得学位后从事相关教育职务(教育部);三、申请或取得学术奖励、专题研究计划或其他相关补助(科技部)。依照这三层等级分别作出违反学术伦理处分。

一、学位之取得

取得学位为论述学术伦理之首要条件,依照台湾地区学位授予法2条之规定:学位分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副学士学位由专科学校授予,并可以由大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由大学授予。前项各级、各类学位名称,由各校定之,报教育部备查。言下之意即为各项学位授予由各大学依本法予以授予,并于授予后报教育部备查,为大学自治之具体落实。因此,学位之授予审查工作便由各大专院校自行组成学位授予审议委员会等组织负责,[3]若出现该研究生所提交申请学位之论文有抄袭舞弊之行为,依学位授予法7条第2项规定[4]及同条第3[5]给予撤销学位之处分。同时教育部规定学位授予法施行细则5条第1:“学校依本法第7条之2规定撤销学位,并公告注销其已发之学位证书后,应通知当事人缴还该学位证书,并将撤销与注销事项,通知其他大专校院及相关机关(构)。”具体流程及其规定由各大专院校自定义。

二、因取得学位后从事相关教育职务

其次为取得学位后因其学位而于教育机构或大专院校担任教职者,出现违反学术伦理之情形,依照教育部所颁布之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2[6]明确规定该适用之范围及主体,由于教师资格认定可由校方或教育部认定,因此将其分为两项论述之。

教育部要求专科以上学校应于校内章则及聘约中明定教师违反本规定之类型、情节轻重、惩处条款、审理单位及处理程序,并公告周知[7]。学校对于具名及具体指陈违反本规定之检举,应即进入校内处理程序,并以保密方式为之,避免检举人及送审人曝光。学校对于未具名而具体指陈违反本规定之检举,得依前项规定办理[8]。学校于受理教师资格审查案件期间,或教师资格经审定后,发现送审人有第二条所定各款情事之一,均由学校先行调查认定。

教育部于受理教师资格审查案件期间,发现送审人有第二条所定各款情事之一,由教育部并同原审查程序处理[9]。除了违反送审教师资格,学校应参酌本原则规定,于校内章则明定教师送审教师资格以外之学术成果涉及违反学术伦理之处理原则[10]。另外教育部也依照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37[11],对于不符合资格之教师申请人予以处分。

三、申请或取得学术奖励、专题研究计划或其他相关补助。

最后则是申请或取得学术奖励、专题研究计划或其他相关补助而出现违反学术伦理,出现论文抄袭等不当行为之相关规范。科技部为此作出一套严格标准及审查机制,除了自主进行学术伦理审查,同时也接受外界检举。科技部颁布科技部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其内容包含目的、对象、范围、程序、类型、态样及处分,为学术伦理规范最为完整之规定。譬如于该要点中明载所称违反学术伦理,指研究人员有下情形之一,致有严重影响本部审查判断或资源分配公正之虞者:

()造假:虚构存在之申请资料、研究资或研究成果。

()变造:实变申请资料、研究资或研究成果。

()抄袭:援用他人之申请资料、研究资或研究成果未注明出处。

注明出处当情节重大者,以抄袭

()隐匿其部分内容为已发表之成果或著作。

()未经注明而重复发表,致研究成果重复计算。

()研究计划或论文大幅引用自己已发表之著作,未适当引注。

()以违法或不当手段影响论文审查。

()其他违反学术伦理行为,经本部学术伦理审议会议决通过。

    以上规定形成台湾地区地区规制学术造假的基本规章框架,可望有效制约和处理相关学术造假行为。

 

[1]陈震远论文审稿造假案」,20147月爆发的学术丑闻事件。英国赛吉出版公司(Sage Publications)发现,台湾地区屏东教育大学信息科学系前副教授陈震远,涉嫌为了让论文能够发表,通过假造130个人头账号,假造出同侪审查圈及引用圈。赛吉出版公司因此撤销了陈震远在《震动与控制期刊》发表的60篇论文。《震动与控制期刊》主编因此请辞主编,并向其执教大学申请退休。被撤销论文中,有5篇是由 “教育部长蒋伟宁发表,陈震远挂名共同作者,在受到舆论压力后,蒋伟宁因此请辞教育部长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99%B3%E9%9C%87%E9%81%A0%E8%AB%96%E6%96%87%E5%AF%A9%E7%A8%BF%E9%80%A0%E5%81%87%E6%A1%88(最后浏览日期2016/9/28)

[2]若将学位视为一种权利,即可解释为权利之来源。

[3]学位授予法第7条第1:「学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所应通过之各项考核规定,由各大学订

定,并报教育部备查。」

[4]学位授予法7条第2项规定:「各大学对其所授予之学位,如发现论文、创作、展演、

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调查属实者,应予撤销,并公告注销其已发之学位

证书;其有违反其他法令者,并应依相关法令处理。」

[5]学位授予法7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行为人或负责人新台币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

一、以广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诱代写(制)论文、创作、展演、书面报告或技术报

告。

二、实际代写(制),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写(制)论文、创作、展演、书面报告

或技术报告。

前项罚款之处罚,第一款由教育部为之,第二款由学校主管机关为之。」

[6]本原则所称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指送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教师资格审查履历表、合着人证明故意登载不实、代表著作未确实填载为合着及缴交合着

人证明。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术报告有抄袭、剽窃或其他舞弊情事。

()学、经历证件、成就证明、专门著作已为刊物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合着人证明为伪

造、变造。

()其他违反学术伦理情事。

()送审人或经由他人有请托、关说、利诱、威胁或其他干扰审查人或审查程序情节严重。

[7]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3

[8]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4

[9]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5

[10]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14

[11]教育部于受理教师资格审查案件期间,经检举或发现送审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并经本部审议确定者,应不通过其资格审定,并依各款所定期间,为不受理其教师资格审定之申请。不受理

期间为五年以上者,应同时副知各大专校院:

一、教师资格审查履历表、合着人证明故意登载不实、代表著作未确实填载为合着及缴交合着

人证明:一年至三年。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术报告有抄袭、剽窃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学、经历证件、成就证明、专门著作已为刊物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合着人证明为伪造、

变造:七年至十年。

四、其他违反学术伦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前项各款认定程序,由本部定之。

教师资格经审定后,经检举或发现涉及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并经审议确定者,依下列方式处

理:

一、其原经审定合格发给教师证书者,应撤销该等级起之教师资格及追缴其教师证书,并依第

一项所定期间,为不受理其教师资格审定申请之处分。

二、其原经审定不合格者,应依第一项所定期间,为不受理其教师资格审定申请之处分。学校

于报本部复审前,或教师资格经本部审定后,经检举或发现送审人涉及第一项各款情事之

一,应将其认定情形及处置建议,报本部审议。

责任编辑:赖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