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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艰难历程——知识产权共同体的使命

来源: 时间:2016-03-22 11:28:00 围观:

中国30多年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既见证了知识产权共同体的不断壮大,其理性发展和运行亦成为知识产权共同体新的历史使命。在此历史进程中,知识产权共同体尽管可能有不同的视角或认识,或有部门利益的局限或地方利益的束缚,亦或有不得不达成的暂时妥协,但其目标却应该是一致的,即构建中国理性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维护其正当运行。

在当前历史阶段,中国正致力于经济转型,希望从资源依赖型经济转向知识依赖型经济即知识经济。从财富体现方式和贸易交易对象看,知识经济就是知识产权经济(IP economy)。引领消费潮流且不断更新的IT产品、个性化的APP软件、方便的在线支付、各领风骚的影视作品、高效的生物医药、新鲜多样的蔬菜或水果、遍布世界的商标许可经营、无时不在发生的技术转移等,皆属当今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客体和形式,其背后都少不了知识产权的支撑,其中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美国知识经济发展历史表明,持续的科技创新、合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和良好的法治体系皆属必不可少的社会要素。但在当今时代,中国社会仍面临重重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不仅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难以保障,良好的法治体系更是阙如,似乎仍处于历史的“三峡”穿越时期(参见刘银良:《美国专利制度演化掠影——1980年纪略》,《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作为知识产权共同体的成员,我们需要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这是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合理且可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基础,中国的经济仍可能长期在低端徘徊。

然而一个符合制度理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却又谈何容易!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诸多方面,它们互为依存,而尤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关键,因为只有知识产品(包括产品、作品、制品或服务等)进入市场,为消费者广泛接受,知识产权的财产及产业价值才能够得以体现,从而实现“从产权到产业”的转化。这继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良性循环,使知识产权创造更具动力,也使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具有明确目标。这意味着,只有通过市场交换,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与市场价值才能够得以体现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才可能发挥有效的社会功能,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无形财产权制度。否则,如果仅为拥有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或其他)而拥有知识产权,就仅属制度、法律或“政绩”的游戏(如设定某区域将于某年达到每万人多少发明专利等规划目标,就基本属此类游戏),因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不创造社会价值,反而还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成本,并进而反噬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基础。

历史地看,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历经30多年快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财产权制度,在今后它理应逐步走向成熟的理性发展时期,立法者、管理者、产业界和社会公众亦需要更为理性地对待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建构。然而现阶段就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众多环节而言,从微观到宏观,如下问题仍普遍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申请而轻管理;重“产权”而轻应用;重研发而轻产业;重“政绩”而轻市场;重“活动”(如各种专项活动)而轻制度;重宣传而轻法律。这些行为或可拔苗助长,造成知识产权产出量与拥有量中的泡沫,从而带来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低效率与高成本,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基础亦可被侵蚀。无论是在企业层次、产业层次、区域层次或国家层次,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皆需较高成本,当知识产权不能与其产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相关联时,其存在就不仅失去了合理性基础,还将带来畸形的社会成本。理性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应该防止“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功利主义政策,以保证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来涵义。如果知识产权仅是温室植物,需要管理者格外照顾才可生存,那么它将不再有存在的价值,知识产权制度也会走向异化。

这意味着,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发展到需更为谨慎与理性的阶段,以免欲速不达,反而阻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促进创新与维护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市场失灵现象,此时政府(此处为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广义政府)可以介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如果政府走得太远,对于市场干预过多,就不仅难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发展,还可能带来不利后果,须知在市场失灵处,政府也未必能够做得更好。如何合理把握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因而是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转型期的社会而言尤为困难,因为这至少需要同时防止政府消极不作为和过度介入而致干扰市场两方面的问题。政府作为社会治理者应当树立市场经济的有效性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调整和解决经济与社会问题方面的功能。政府应依法行政,采取正当的经济和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转型,而对看似能够产生快捷效果的行政干预手段可能损及知识产权制度目标的消极后果保持警醒。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运行是复杂的社会工程,它需要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产业界和研究者等共同努力。应该认识到,无论是在科学研究领域,或是在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方面,中国尽管已经取得非凡成就,但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相比,总体而言仍处于“发展中阶段”,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者对此应有清醒认识,不应仅看到充满泡沫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已居世界领先地位就沾沾自喜,“以天下之美为尽在己”。 认识到差距,找出问题所在,脚踏实地,通过理性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够真正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

在此错综复杂的艰难历史进程中,中国知识产权共同体的价值与使命将得以显现。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相关的各界知识产权人士,包括发明人、作者、表演者、产业界人士、产业投资者、知识产权代理人、律师、专利或商标或植物新品种审查员、知识产权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立法者、知识产权法学者等以及它们所属的机构,已构成广泛的知识产权共同体(IP community)。中国30多年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既见证了知识产权共同体的不断壮大,其理性发展和运行亦成为知识产权共同体新的历史使命。在此历史进程中,知识产权共同体尽管可能有不同的视角或认识,或有部门利益的局限或地方利益的束缚,亦或有不得不达成的暂时妥协,但其目标却应该是一致的,即构建中国理性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维护其正当运行。

20151225

(本文为《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14/2015年卷]序言)